什麼 理由 或 原因 可以請 事假 ?
現代人生活壓力大,常常有工作以外的事情需要處理而要請「 事假 」,究竟法律規定什麼 理由 或 原因 可以請事假呢?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事假的原因須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也就是有事情非要勞工自己處理不可的情形下,勞工可以請事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前段(事假)規定: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此外,如果是有重大情事,可請家庭照顧假,延伸閱讀文章:家庭照顧假 幾天?家庭成員怎麼認定?【照顧家人】
勞工請 事假 扣薪 合法嗎?
勞工請 事假 是否支薪,勞基法雖然沒規定,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後段規定,雇主是不用支付薪水的。但是雇主只能依照「比例」扣薪,不能規定一天事假要扣多少錢。
例如:A員工月薪3萬元,在工作日時請事假一天,那雇主可以扣1000元的薪水(3萬元/月 ÷ 30天= 1000元),不能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要扣2000元、3000元等。
過度減薪,雇主是會面臨罰則的且可以成為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等事由,雇主不可不慎!
(關於減薪的詳細介紹,可參考:減薪違法嗎?老闆要求減薪合法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後段(事假不支薪)規定: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事假一年幾天 ?超過事假天數怎麼處理?
事假一年幾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1年內可以請的事假天數是「14天」(註:此為法定最低限制,勞資雙方當然可約定優於此規定的天數,例如:約定1年事假可以有20天)。
如果超過一年14天的事假天數,內政部曾有函釋指出,超過部分14天的事假,可以勞工的「特別休假」(特休)來抵充,如果勞工沒有特休可以休,那各事業單位可以明定在「工作規則」後,報准主管機關實施,並公開揭示給員工。
因此,如果勞工事假請超過14天又沒有特休,老闆是有權不准事假的。員工沒來上班可能構成「曠職」唷!
(關於勞工不依規定請假,可參考:勞工不依規定請假算曠職嗎?雇主可以因此開除勞工嗎?)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
「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老闆說 「遲到就須請事假」,這種 遲到事假 認定方式合法嗎?
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指出,如果是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如:自駕的汽車或機車故障、公車故障、火車誤點、捷運因故暫停行駛等)而導致勞工遲到,除非經雇主查明勞工是謊稱有故障情形,否則不能視為勞工遲到或曠職。至於工資是否照給,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規定;如果都沒有規定,那由勞資雙方自己協商。
所以,遲到=事假這種規定,是不合法的,雇主沒有權利這麼做。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
「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022700號:
「勞工自備交通工具上班,途中因交通工具故障而遲到,事業單位可否要求勞工請事假,否則以遲到或曠職論處疑義,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工具。」
事假 如果遇到國定假日,還需要給工資嗎?
前有提到,事假依法雇主不用給薪資,但是勞工請事假有可能連續請,而如果請假期間如果碰到國定假日(法定假日),勞動部(前身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國定假日的部分」還是要發給勞工薪水!
畢竟,國定假日本來就不需要上班,既然不需要上班,何須請事假?既然不須請事假,老闆就不能扣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19211號函:
「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釋在案,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至於連續請事假完畢後適逢公司例假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例假,當日工資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事假勞資雙方都要互相體諒
勞工有時真的有急事需要自己處理,雇主應盡量體諒,但勞工也不可濫用雇主准假的愛心,請超過法定14天的事假,真萬不得已要請長假,要跟老闆好好溝通。當勞資彼此相愛、體諒,企業就會健康。
聖經:「總而言之,你們都要同心,彼此體恤,相愛如弟兄,存慈憐謙卑的心。」(彼得前書3:8)、
「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立比書2:4)
「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加福音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