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可以請幾天?雇主不准安胎假有甚麼處罰?

什麼是 安胎假 ?

孕婦的媽媽們懷孕很辛苦,除了需要去可以請「產檢假」、「產假以外,因為身體隨時會有狀況(例如:腹部突然劇痛、早期破水等…),嚴重時更需住院休養,但此勢必要不能工作而需要請假,雇主有時會刁難或歧視孕婦,不准假甚至威脅、逼迫或直接用曠職開除孕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為保障孕婦工作權,特別規定,孕婦如果符合「經醫師診斷有休養必要」(也就是有診斷證明有寫說因懷孕或安胎建議休養oo天),可以請 安胎假 (英文:Tocolysis leave for Pregnant Women)。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立法理由(節錄):
「一、新增安胎假規定。
二、為保障在懷孕期間有安胎需求的女性勞工,勞委會於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然而,生育乃國家的大事,並非個人的事,其所帶來的成本亦應由社會共同承擔。尤其在現今面臨少子女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此亦是婦女團體多年來提倡「生育責任公共化」的主張。鑑於「生育」與「生病」不同,若僅於勞工請假規則中納入病假計算,則懷孕勞工一旦有安胎需求請病假,將影響其考績、全勤或受其他不利處分等。為使安胎假得以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受僱者為前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爰修訂本條文。

三、增列第三項文字:「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安胎假
(安胎假以勞工經醫生診斷有安胎休養必要為條件)

 

安胎假 可以請幾天?

安胎假 ,理解上其實算是一種「普通傷病假」,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處理,所以安胎假的請假天數在兩年內合計不能請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假
(安胎假好不舒服,可以請幾天?)

 

安胎假有薪水嗎?雇主需要給薪嗎?

前面提過,由於安胎假是用普通傷病假的規定,所以如果安胎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老闆要給半薪),而如果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則由雇主來補足。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安胎假
(安胎假一年內30天內,雇主要給半薪)

 

勞工如果有安胎休養必要,雇主不能不准假或視為勞工沒有全勤

安胎假是法定假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如果孕婦媽媽們確實經醫生診斷證明有安胎休養必要,雇主不能不准假或因此為其他不利勞工的處分(如視為沒有全勤而扣全勤獎金)。

如果雇主不准假,那如果被勞工檢舉或是經主管機關調查發現,雇主就可能遭受新台幣最高30萬元的罰鍰,還會被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實務上曾有雇主因不准安胎假而開除員工,反因違法被求償!

實務上曾有雇主因不准安胎假而認為員工曠職而開除員工,員工認為老闆開除不合法要上班被老闆拒絕,員工因而受到沒辦法領工資的損害而提告。此外,還有精神上的痛苦,以上這些項目都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勞工可以請求雇主賠償的項目,而且曾經法院准許的,雇主不可不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節錄):
「查原告於109年1月13日上班時,已表示被告不讓其打卡要請假,且爭執被告對其所為資遣之原因,此觀之兩造間對話錄音譯文即明,足見原告在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前,並無任意去職之意,而被告拒絕原告上班打卡,且逕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應認其拒絕受領勞工提供之勞務,即應負受領遲延之責,原告無須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基此,依兩造約定原告每月工資為3萬2,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自其為終止勞動契約即109年1月13日起算12個月之工資38萬4,000元(計算式:32,000元×12個月=384,000元),核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節錄):
「查被告終止其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係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既如前陳,且勞工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因喪失經濟來源及生活重心,衡情其精神上自受有痛苦,是原告依性平法第29條規定主張其因被告有懷孕歧視行為而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致其精神痛苦,故依性平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理。」

 

懷孕是很辛苦的,請雇主體諒

懷孕的婦女在生理上會遭受許多苦楚,但生出孩子後會覺得十分高興。耶穌也用婦女懷孕的苦楚比喻向門徒解釋如果當主耶穌的門徒,在主耶穌被釘在十字架的過程中,門徒會如同婦人經過產難,感受到十分痛苦,但當主耶穌復活之後,門徒將因主的復活而轉為喜樂。可參考以下經文:

耶穌說:「婦人生產的時候就憂愁,因為他的時候到了;既生了孩子,就不再記念那苦楚,因為歡喜世上生了一個人。

你們現在也是憂愁,但我要再見你們,你們的心就喜樂了;這喜樂也沒有人能奪去。

到那日,你們什麼也就不問我了。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你們若向父求什麼,他必因我的名賜給你們。

向來你們沒有奉我的名求什麼,如今你們求,就必得著,叫你們的喜樂可以滿足。

這些事,我是用比喻對你們說的;時候將到,我不再用比喻對你們說,乃要將父明明的告訴你們。

到那日,你們要奉我的名祈求;我並不對你們說,我要為你們求父。

父自己愛你們;因為你們已經愛我,又信我是從父出來的。

我從父出來,到了世界;我又離開世界,往父那裡去。

門徒說:如今你是明說,並不用比喻了。

現在我們曉得你凡事都知道,也不用人問你,因此我們信你是從神出來的。

耶穌說:現在你們信嗎?

看哪,時候將到,且是已經到了,你們要分散,各歸自己的地方去,留下我獨自一人;其實我不是獨自一人,因為有父與我同在。

我將這些事告訴你們,是要叫你們在我裡面有平安。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翰福音16章21-33節

分享這篇文章給你愛的人吧: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