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老闆傳line算加班嗎?【不給加班費小心被罰100萬】

下班後老闆傳line 算加班嗎?

如果把臺灣勞工每年工時代入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英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縮寫OECD)的統計資料,2020年臺灣勞工的工時2104小時,高居全世界第4名,媒體把臺灣冠上「過勞之島」,名副其實。工時長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 下班後老闆傳line 或用其他通訊軟體交辦業務、開會或討論公事造成的。而下班後老闆傳line算加班嗎?老闆要因此給付加班費嗎?

下班後老闆傳line
(OECD統計世界國家勞工每年的工時)
下班後老闆傳line
(數據來源:勞動部臉書粉絲專頁

下班後老闆傳line 要不要給加班費,要依實際狀況而定

依勞動部函釋,雇主在下班時間後如果有交辦業務,勞工因此有提供勞務(如:開會等工作內容)或在提供勞務以前要「待命」的時間,都算是勞基法上的「工作時間」。所以 下班後老闆傳line 是否要給加班費,要依實際情況區分:

【情況1】(老闆要給付加班費)
雇主強制勞工要在下班時間時(例如:星期五下班後~當日晚上12:00前)完成某項任務。那麼,如果勞工因為有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老闆當然就要給加班費。

【情況2】(老闆要給付加班費):
雇主在星期五下班後交辦業務,並要求員工要在星期一上班前或上班不久後看到,此時,如果這項業務是在指定的「星期一上午」的期限前是做不完的,那因為勞工勢必要利用例假日才能完成,那老闆當然也要給付加班費。

甚至是,老闆要求員工要勞工假日培訓或上課,那麼就假日培訓部分,老闆也要給付加班費。
(請參考文章:假日培訓員工:老闆是否要給加班費、讓員工換補休?

 

【情況3】(老闆不用給付加班費):
雇主只提醒勞工關於工作上的注意事項,並沒有要求勞工要在下班時間要進行或完成工作,此時就算員工自行利用下班時間加班完成,那老闆也不用給付加班費。

【情況4】(老闆不用給付加班費):
如果是勞工單純滯留公司「自願加班」完成老闆交辦任務,那麼,老闆不用給付加班費。
(請參考文章:員工自行加班雇主要付加班費嗎?

而由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的出勤紀錄將推定勞工有出勤,如果雇主要主張勞工是自願加班的話,在勞動訴訟上應負舉證責任,為防止勞工明明沒有加班卻被勞動事件法推定為有加班,建議雇主最好在公司內使用「加班申請制度」來防止這種現象。

(關於加班申請制度,可參考筆者另篇文章:加班申請制的應用

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釋(節錄):
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依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如未經雇主及勞工雙方同意,由勞工片面延長工時,則非合此規定之加班要件,勞工自不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加給工資。倘若雇主僅在通訊軟體上傳達工作注意事項、排班或將來之工作提醒等訊息,但未實際指揮勞工當下立刻從事勞務或勞工未於收受訊息後立即回覆,應認勞工無提供勞務。」

 

下班後老闆傳line或用通訊軟體討論公事,依勞基法員工可以拒絕

勞工只有在表定的上班時間內,有提供勞務的義務,所以,下班時間如果雇主要勞工提供勞務或討論公事,都必須要經過勞方同意,這是有勞基法第32條、第39條的依據的,勞工也不必不好意思拒絕,因為這是法定權利,勞工可以不讀不回老闆line  。
下班後老闆傳line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老闆不給加班費的勞基法的罰則

老闆如果在下班後傳line或用其他通訊軟體(如:whatsapp、Fb等)要求員工加班,必須依照勞基法規定給加班費,如果違反不給加班費,老闆最高會被處以100萬元的罰鍰,不可不慎!

員工面臨老闆下班要求加班卻不給加班費時,不妨可以先告訴老闆相關勞基法第24條等的規定內容,如果老闆真的不聽,可以考慮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聖經說:「有一個文士來,聽見他們辯論,曉得耶穌回答的好,就問他說:「誡命中那是第一要緊的呢?」耶穌回答說:「第一要緊的就是說:『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馬太福音12章28-31節)

老闆除了要愛創造宇宙萬有的 耶和華上帝以外,下班後要體恤員工需要休息,如同體恤自己一樣,該發加班費就發,發加班費也是一種愛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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