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含假日嗎【離職權益】

離職預告期含假日嗎 ?

小乖剛出社會沒多久,到了新單位後滿心期待可以一展長才,不料,卻面對公司單位主管各種不合理的指示、假日需要加班、人手又不足…雖然公司一切行事都符合勞基法,但工作了好幾年後,小乖已經無法忍受任職單位的工作節奏與氣氛,在考量許久下,終於下定決心向公司主管提出自願離職。而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勞動契約下,勞工須在特定期間預雇主自己要離職,但適逢國定假日連假、不用上班的星期六、日,小乖想知道自己是否在預告離職前,是否需要考慮到國定假日或星期六日,而更早提出離職預告 ?  離職預告期含假日嗎 ?

對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已有函釋認為,預告離職期間包含假日、國定假日及過年期間在內,不須再扣除相關假日,此見解也獲得民事法院的支持。準此,勞工在離職預告時,不須考慮那麼多,雇主如果在訴訟中主張勞工預告離職期間應扣除國定假日等非上班日期的抗辯,並不可採。雇主平時宜注意勞工的工作時的表現及身心狀況,並在營運許可內注意相關福利及薪資制度,如勞工疑似有問題出現,宜給予適當之協助,避免勞工因心生倦怠而提出離職,對於自願離職,雇主雖然不必支出資遣費,但仍面臨又要重新招募職缺的成本,且可能有人手不足或新員工上路的磨合期,對於雇主也是一種成本,不可不慎!而雇主平時若未虧待員工、甚至對勞工待遇有佳,如遇勞工離職事宜涉及國定假日等問題而雇主因營運等需勞工暫時暫緩、共體時艱,相信勞工大多也能體諒、並與雇主完成最後一段的合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節錄):「又關於預告離職期間是否包含假日,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故預告離職期間包含假日、國定假日及過年期間在內。按此,上訴人主張106年元旦3天連假、106年1月7日、8日及同年月14日、15日(即星期六、日例假)應該扣除云云,與上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有所不符而不可採。」

離職預告期含假日嗎
離職預告期包含假日

該離職嗎?求神告訴你/妳!

工作了一段時間了,勞工或多或少都會想:該不該離職轉換到其他場域?對此,除了可以請教其他人的意見外,也求神給我們智慧,做出一個蒙福的決定!

聖經說:你們中間若有缺少智慧的,應當求那厚賜與眾人、也不斥責人的神,主就必賜給他。(雅 1:5)

 

分享這篇文章給你愛的人吧: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