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要件?【勞基法留才手段】

最低服務年限 條款

企業在進行招募、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有時會在其中約定勞工的「 最低服務年限 」條款(英文:Minimum Years in Employment Contracts),這樣的契約條款限制勞工的職業選擇自由權,較常見於需要耗費長時間、高成本培育人才的航空業等,而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或要件呢?請看本文以下介紹。

 

最低服務年限 條款的優點

企業最重要的其中一項資產就是「員工」,而在「產學落差」、「知識、技術日新月異」的前提下,大部分的員工其實是進入企業之後「學習」新技能,因此,如果企業簽訂「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有以下優點:

1、降低人才流動率、企業不用反複招聘新員工(沒有主管或HR喜歡花時間一直面試、看新履歷、磨合)

2、企業不會白費心血訓練員工(當其他公司的「農場」或「牛棚」)

 

最低服務年限 條款,應符合「必要性」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符合依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意旨,應同時符合:

1、「必要性」(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訓練的培訓、支出費用)

例如:

(1)、航空公司為訓練飛行員,將飛行員送到國外航空學校進行考試培訓、並支出培訓相關費用。

(2)、航空公司為訓練飛機維修員,支出員工「考取證照」的課程、考試費用。

※注意:如果只是單純讓員工熟悉公司內部流程等的「教育訓練」或類似內容,較難被認定為專業訓練。所謂的「專業訓練」範圍,如果是需要「考取證照」或「長期訓練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較可能落入。

2、「合理補償」(有沒有給勞工合理的補償)

例如:在最低服務年限期間,給予勞工額外的「薪水」、「獎金」或其他相當於金錢的福利、補償。

如果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要件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無效的。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再符合「合理性」

此外,如果具備以上兩個要件,還須再檢驗有無「合理性」,例如:

1、培訓時間長短、雇主所支出的成本?

(雇主在最低服務期限前,是否可以收回先前為勞工培訓支出的成本?)

2、類似職務的人力資源,是否具有難以替代性?

(雇主所為勞工培訓的職缺,是否是要長期培養、而在人力資源市場上難以短期內取得、或該訓練出的職員將對企業具備關鍵而不可替代性?)

3、雇主提供「合理補償」的範圍、額度?

(雇主提供的合理補償,是否合理?每月有無多幾千或幾萬元的薪水、或相當於薪水幾成的福利、股票?補償的金額越高,越有可能是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3項(勞工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最低服務年限
最低服務年限 ,要有【必要性】、【合理性】

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懲罰

雇主通常會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中約定,如果勞工違約,將要支付若干金額的「違約金」作為賠償。要注意的是,此違約金條款,如果有過高的情況,勞工是可以請求酌減的。

例如:最低服務年限勞資雙方約定是10年,如果約定的條款是違約勞工要賠償100萬元,如果勞工已經服務4年,那就有權利「依比例」酌減40%,也就是酌減40萬的違約金,勞工只要付60萬元違約金。

至於如果雇主不願意接受,到時如果進入訴訟,法院如果認為違約金過高,還是可以酌減。

民法第251條(一部履行之酌減)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此外,如果企業主張勞工違約,有受到支出訓練費用的損害,要求勞工賠償,勞工也可以視企業實際上因為勞工服務所獲得的利益,依情況主張「損益相抵」,來酌減返還訓練費用。

民法第216-1條(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離職,依法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義務責任

如果是因為一些「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如天災、地變造成勞工傷殘、死亡)而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基法已經規定勞工可不負違約責任或償還訓練費用的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4項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好的企業文化、福利,是最好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單純消極的訂出所謂的最低服務條款,要綁只能綁住勞工的「人」,如果綁不住勞工的「心」,那有再好的勞動契約條款或約定也無用武之地。

員工會想離職無非是幾個原因:①身體健康、家庭因素、②薪資不夠、③心委屈了。

企業應照顧好員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好的「誠信」的企業文化,自然減少員工抱怨企業的機會。

(建立誠信企業文化的重要性,參考文章:【閱讀心得】Airbnb 改變商業模式的關鍵誠信課

此外,在能力範圍內適時分享盈餘、紅利給員工,提升人才留任的意願。

 

員工在小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必忠心

耶穌說:「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義,在大事上也不義。 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托付你們呢? 倘若你們在別人的東西上不忠心,誰還把你們自己的東西給你們呢?」(路加福音 16:10 – 12

企業用「最低年限服務條款」在找一個「忠心」不離開公司的員工,耶穌教導我們在小事上忠心的人,在大事上也會忠心,此中見微知著的原則,勉勵我們的生命,要在小事上也要好好處理,值得企業參考,勞工也要做一個在小事上忠心、不要不義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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