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包含哪些權利?侵權責任?【保護人格】

著作人格權 定義?

每個創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都投入一定的時間、感情、精力,著作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屬於自己的另一個化身,因而當自己的著作遭到破壞,著作人本身的名譽、感情或精神層面都會受到傷害,所以法律上有所謂「 著作人格權 」(英文:Moral Right),雖然在法條上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此項權利就是在保護著作人對於著作所產生或衍生的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包含哪些權利?當著作人取得著作權後,會享有著作人格權,該權利有3種,也就是「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著作人格權,係指著作人對於自己之著作,所享有之人格的、精神的利益且得以受保護之權利,因著作亦為著作人人格,如名譽、聲望之化身,此有關著作人與著作間特殊之精神層面所生之利益有保護之必要,此一受保護之權利稱為著作人格權,其內容見於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之「公開發表權」、同法第16條規定之「姓名表示權」及第17條之「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的種類

公開發表權屬於 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15條保障著作人有「公開發表權」,即屬常見的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主要是指著作人有「是否把著作發表」、「何時發表著作」、「用甚麼方式發表著作」的決定權。

不過,公開發表權畢竟屬於對於著作利用的一種方式,著作人有些行為其實已經有隱含同意他人公開發表的意思,所以在特定情況有規定「推定著作人已同意公開發表」規定,例如:

①著作人把自己還沒公開發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為該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

②著作人把自己還未公開發表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用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

③依學位授予法撰寫的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經取得學位。
此外,如果僱用人或出資人依著作權法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2項規定所自始取得的著作權,如果因為該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著作權法直接視為同意他人公開發表的情況。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其中所謂「公開發表權」係指著作人得向公眾發表其著作之權利,包含「是否將著作發表」「何時發表」及「以何種方式發表」之決定權,至於公開發表之方式,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人格權 之二:姓名表示權

 姓名表示權也屬於一種著作人格權,內涵在於著作人享有在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上決定:表示或不表示著作人本名、別名的決定權。

例如,有些文學作品不是用作者本名屬名,而是使用「筆名」,則這種使用「筆名」表示創作者的情況,就是著作人行使「姓名表示權」的樣態。

而「衍生著作」畢竟屬於對於原著作人著作的一種另外創作,所以著作人在衍生著作上,也享有「姓名表示權」。

※延伸閱讀:
衍生著作定義?怎樣會侵權?【不可不知】

僱傭關係著作權歸屬? 員工還是老闆?【著作權歸誰】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又所謂「姓名表示權」係指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決定權,同法第16條亦對此加以規定」

 

同一性保持權也屬於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中,還有一項重要權利:「同一性保持權」,此主要是為了防止他人將著作內容歪曲、割裂、竄改(如:移花接木)等方式,破壞著作的名稱、內容等,此種經過破壞過的著作,由於會對著作人的名譽產生嚴重的影響,所以法律加以保護之。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所謂「同一性保持權」又稱「禁止不當改變權」、「完全性確保請求權」、「原狀維持權」,係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如書名、文章名或題目、標題),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人於授權他人改作或逕將改作權讓與他人時,利用人常有改變著作同一性之必要,惟此一改作,多未對原著作人之名譽造成損害,故規定需致損害其名譽為要件,以免影響著作之利用),同法第17條亦有規定。」

 

著作人格權侵權 法律責任

如果侵害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1款是有刑事責任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除了刑事責任外,著作人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人負擔「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如果受害人不易證明損害或法院依個案情節(如:侵害是否屬於故意、侵害行為的次數、侵害行為影響的程度)認為著作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過高,是可以依著作權法第88條判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此種民事追償通常會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93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著作人格權
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法律責任

尊重他人的著作人格權,不要任意侵害!

聖經說:「謹守口與舌的,就保守自己免受災難。」(箴言 21:23

不隨意侵害他人公開發表權、不隨意侵害他人姓名表示權、不隨意竄改他人作品,就一種謹守口舌的表現,這可以避免自己觸法而受到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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