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 幾天?家庭成員怎麼認定?【照顧家人】

家庭照顧假 定義?理由 ?

甚麼情況可以請「 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定義?一年365天,「家庭成員」難免有重大事故需要自己處理(例如:生重病、打預防針或疫苗身體不適需要人照顧、因遭遇其他重大事故須受雇者親自照顧),所以立法者創設出家庭照顧假作為勞工請假的正當 理由 ,是為了使受雇者可以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職場工作。

至於家庭成員的定義,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共居一家」作為認定的標準 (例如:同住的父母),而成員間是否具家長家屬關係,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是以是沒有登記同一戶籍作為唯一認定標準。又依勞動部函釋規定,同性伴侶如果符合這些要件,也有適用家庭照顧假的可能。

而如果只是暫時住不同地方,成員間仍然有要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的話,也算家庭成員。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前段: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節錄):
「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釋(節錄):
(一)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第2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第3項)」所謂家,民法上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共居一家為認定標準,構成員間是否具家長家屬關係,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二)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持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共居之事實而言;倘暫時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亦屬之。

(三)故依民法第1122條之規定,家之基本成員為親屬,須有親屬團體始為家,惟家成立後,家屬無須均為親屬,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非親屬得因「入家」而取得家屬之身分,亦即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勞動部民國105年08月0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釋(節錄):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前開『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家庭照顧假
家人有發生重大事故或疾病、預防接種,可以請家庭照顧假

受雇者申請 家庭照顧假 ,必要時雇主可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家庭照顧假畢竟有事假的性質,雇主在必要時可向勞工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證明屬於勞工家庭成員、該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受雇者親自照顧的文件。)

至於證明文件的形式,依勞動部105年函釋,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只要足以證明受雇者有須親自照顧的事實即可。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節錄):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受僱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即為已足。」

 

家庭照顧假 有幾天?

性別平等法規定家庭照顧假一年有7天,而為了不使受雇者的假日增加,進而可能造成企業負擔,家庭照顧假的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日數的上限,延伸閱讀事假一年幾天? 超過事假天數怎麼處理?【勞資不可不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中段: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有7天

家庭照顧假薪水?

家庭照顧假的薪資、薪水給付方式,為了避免過度造成企業負擔,是比照事假的規定來辦理。

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期間雇主可不給工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2項: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後段: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雇主拒絕家庭照顧假或因此有不利處分,將有罰鍰!

家庭照顧假是受雇者的「法定權利」,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規定「雇主不可拒絕」。此外,實務上曾有不少案例是雇主因不滿勞工請家庭照顧假,事後扣除勞工的全勤獎金或降低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但這些都是違法的,請雇主特別注意!

如果雇主不讓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或因此對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對勞工不利的處分,是可以被處2萬~30萬元罰鍰,並且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名稱,不可不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
「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
「雇主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世上法律對於家庭成員有定義,但如果認基督耶穌是主,我們可以是一家人,一同享受主恩

聖經說:
你們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神。
你們從前遠離神的人,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他的血,已經得親近了。
因他使我們和睦(原文作:因他是我們的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
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神和好了,
並且來傳和平的福音給你們遠處的人,也給那近處的人。
因為我們兩下藉著他被一個聖靈所感,得以進到父面前。
這樣,你們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與聖徒同國,是神家裡的人了;」(以弗所書第2章第12-19節)

因此,我─保羅為你們外邦人作了基督耶穌被囚的,替你們祈禱(此句乃照對十四節所加)。
諒必你們曾聽見神賜恩給我,將關切你們的職分託付我,
用啟示使我知道福音的奧祕,正如我以前略略寫過的。
你們念了,就能曉得我深知基督的奧祕。
這奧祕在以前的世代沒有叫人知道,像如今藉著聖靈啟示他的聖使徒和先知一樣。
這奧祕就是外邦人在基督耶穌裡,藉著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
(以弗所書第3章第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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