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轉售違法嗎? 【轉售贈品前不可不知的3種法規】

贈品轉售違法 嗎?

贈品,是企業在行銷上非常重要的利器,因為即使是一份小小的贈品,將有可能達到挑起消費者購買欲、免費宣傳的效果。而企業經營者為了防止贈品在市面上大量流竄造成降低本身販售產品或服務的價值的風險,往往會限制收到贈品者不可以將贈品轉售,並附上「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Not for sale)、「禁止轉售」(英文:Not for resale)的標示條款。然而,贈品本身如果具有價值,取得贈品者或多或少會想藉由出售贈品獲取一些或甚至大量利益(即網友痛恨的「轉賣廚」)。此時,就會衍生「 贈品轉售違法 嗎?」的法律問題。本文將分別針對不同法規做介紹。

贈品轉售違法
(企業所贈送的贈品已經標註【贈品不得轉售】,這種贈品可以轉售嗎?)

 

在民法規定,有 贈品轉售違法 的疑慮

「免費送別人東西」在法律上是一種「贈與契約」,必須同時要贈與人和受贈人同意才會成立契約。而如果企業送東西之前載明「贈品不得轉售」、「禁止轉售」、「Not for resale」,受贈人如果明知有這項規定又收下,就等於同意這個「贈品禁止轉售」條件,法律上認為是一種「附負擔(條件)的贈與」。而如果消費者或受贈人違反這項規定,轉賣贈品,產生 贈品轉售違法 ,此時企業可以有兩種選擇:

①請求消費者(受贈人)不要轉賣、甚至取消轉賣行為。

②向消費者表示撤銷(取消)贈與契約,請消費者(受贈人)返還贈品。

當然,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企業也可以另外跟消費者約定,如果發現消費者有轉售贈品,就取消該消費者日後參加某某特定活動入場資格等,以防止贈品不當被轉賣。

民法第406條(贈與的意義)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9條(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依著作權法,如果是有著作權的贈品,沒有 轉售贈品違法 問題

為了促進著作的流通,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取得「合法」(正版)的著作之人,都可以用「移轉所有權」(例如:贈與、買賣)的方式讓與著作給他人,因此,轉售「合法」(正版)的贈品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相反的,如果是轉售盜版的贈品著作,就會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59-1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981113c(民國98年11月13日):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可否將補習班贈送的書等再予轉售(如上網拍賣)之疑義,依上述說明,只要是正版的著作物,即使該等書籍之外包裝有記載「贈品不得轉售」之文字,上述各行為仍就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惟如該贈品係盜版物,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其上網拍賣,仍屬侵害著作權。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50418b(民國105年04月18日,節錄)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問題一可否將朋友贈送的台灣正版CD上網轉售,依上述說明,只要該CD是合法重製物,即使外包裝有記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之文字,上網轉售仍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贈品轉售違法

 

依商標法,轉售贈品可能會違法

我國商標法第36條採納美國法的規定,有商標權的「耗盡原則」(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取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關概念詳可見本文後方所附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如果有商標的商品是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在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那商標權人就「該商品」就不能再主張有商標權的專有權利。

所以,如果是企業所送的附有商標的贈品是沒有在台灣或國外交易流通,而是專門用來「送」消費者的,那麼,消費者、受贈人或任何拿到這個贈品的人,就不能再轉售,否則就會違法,而違反商標法是可能有刑事責任的(屬不經告訴人告訴即可偵查、起訴的「非告訴乃論之罪」)。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商標法第30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規定又稱商標權之「耗盡原則」(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或「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意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之商品由製造商、販賣、零售商至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而「權利耗盡」理論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exhaustion)與「國際耗盡」(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二種。「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僅就其商品於本國內銷售後產生權利耗盡,至於由外國第一次進入本國市場之商品,其權利仍未耗盡,權利人仍得主張權利。而「國際耗盡」則是指無論國內或國外,商品第一次經權利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後,即已產生權利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權利。而商標之主要功能既在表彰商品及服務之來源,倘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合法附貼商標,即不致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且品質亦相同時,亦不致使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發生商譽之損害,復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及壟斷,並可促進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而符合我國商標法第1條所揭櫫之「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等立法目的,是以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自國外輸入經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同意使用商標之商品時,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轉售大部分是利用網路社群交易,也要小心自保!

現代網路發達,轉售贈品,不論是買家或賣家,都應該自保,不要被詐騙或是轉售贈品變被告!至於如何自保,非本文主題,可參考另一篇文章: 網路社群交易自保秘訣一次看!

 

耶穌把福音免費送給我們,我們也可學習慷慨的把時間、愛心、財物給他人!

贈品轉售可為我們獲得短暫的利益,耶穌把福音跟救恩免費帶到世上,才是我們最大的寶物,今天筆者白白領受這項救恩,也白白跟閱讀此篇文章的妳分享「耶穌是主」,耶穌能救我們脫離永遠的死亡。我們可以學習耶穌分享福音的精神,將贈品再轉送出去,以愛心幫助其他人!

聖經說:「耶穌叫了十二個門徒來,給他們權柄,能趕逐污鬼,並醫治各樣的病症。

這十二使徒的名:頭一個叫西門、又稱彼得,還有他兄弟安得烈,西庇太的兒子雅各和雅各的兄弟約翰,

腓力和巴多羅買,多馬和稅吏馬太,亞勒腓的兒子雅各,和達太,奮銳黨的西門,還有賣耶穌的加略人猶大。

耶穌差這十二個人去,吩咐他們說:外邦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瑪利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隨走隨傳,說天國近了!

醫治病人,叫死人復活,叫長大痲瘋的潔淨,把鬼趕出去。你們白白的得來,也要白白的捨去。」(馬太福音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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