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成立後不履行 該怎麼辦?【強制執行】

勞資調解成立後不履行 勞工可以怎麼做?

勞資爭議發生後,如果勞資雙方在地方縣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調解成立後不履行 ,勞工可以怎麼做?有時,因為公司未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方案,可能是公司承辦人員一時忘記、疏忽或存在資金調度困難而無法履行,因此勞工如果跟公司還保有聯繫管道、也有再與公司聯絡意願,不妨可以先聯絡公司,提醒公司應該依調解成立方案履行,由公司自行履行。當然,有時也會碰到公司故意不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方案,勞工也可選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由司法來強制公司履行。

聖經說:「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馬書4:4-6)。所以,公司千萬不要認為給工資是恩惠,也不應抱持應付的心態與勞工成立調解,勞工是可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111年7月至000年0月間之工資、資遣費、舊制退休金之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2年5月22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任一款項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