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問題】簽發本票要注意填寫付款地

簽發本票要注意填寫付款地 !商務往來上,簽發本票不失為一種支付貨款的方式,特別要注意本票上的記載是否適當,否則就算有本票,上法院可能也無法追回款項唷!

簽發本票要注意填寫付款地

Q:債務人簽發本票支付貨款,最後他不還錢該怎麼辦?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第123條,持著本票向債務人請求還款不成後,可附上本票原本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付款地寫甚麼有影響嗎?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有影響,會影響到要去哪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都沒寫本票的付款地,到時就要去當初【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不過,商業往來上,如果有跨國間的交易,一般來說,如果是債權人要收貨款的話,付款地都會直覺地寫上「外國的名稱」(例如:日本、韓國、中國…)等,此時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債權人拿這張本票在臺灣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法院是不會理你的唷!

曾經有案例當事人拿本票上記載付款地為「中國江蘇省昆山巿周巿鎮長江北路江南明珠苑」,去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就認為,當事人應該拿這張票去中國江蘇省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駁回聲請!

相信當時簽發本票的時候,大家沒想到,萬一債務人不付錢,款項竟然有可能像上面案例一樣,求助無門吧!

所以建議若是跟登記在臺灣的公司交易,建議付款地可以空白,或寫臺灣的城市名稱,不要寫外國或是外國+省份,把風險降到最低!

聖經說:愚蒙人是話都信;通達人步步謹慎。(箴言14章15節),簽發本票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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