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欠錢不還又怕脫產怎麼辦?

Q: 他人欠錢不還又怕脫產怎麼辦 ?

他人欠錢不還又怕脫產怎麼辦

一個人欠錢不還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借貸、侵權行為….等等,此時如果怕對方脫產,可以考慮是否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

Q:甚麼是「假扣押」?

如果遇到他人欠錢不還,打官司逼他還錢雖然是一種方法,但就算怕官司打贏了,他卻早就已經脫產光光,屆時拿著定讞的勝訴判決去執行處聲請執行,最後卻只能拿到一張「債權憑證」,最後債權人還是拿不到錢,這時債權人可以考慮使用「假扣押」來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著名的例子是2021年花蓮太魯閣撞車事故媒體報導,為免肇事方賠不起臺鐵鉅額的財物損失,臺鐵就曾對肇事責任廠商聲請假扣押,最後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在3.76億的範圍內核准假扣押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是一種民事上的「保全制度」,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債主)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例如:貨款、借款、票款、墊款、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或可轉變為金錢的請求)的請求可以實現的一種手段。

Q: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扣押的目的在保障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時,可以拿勝訴判決去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受到阻礙,所以必須有「保全原因」法院才會准假扣押,也就是債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可以,否則若隨便可以扣押別人的財產的話,將會造成社會秩序的不安定。

那,甚麼叫做「日後不能強制執行」呢?

最高法院有舉出一些例子(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決):

  1.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成為無資力
  2. 債務人就他的財產為不利益的處分,將成為無資力

又,甚麼叫做「甚難執行」?

最高法院也舉出一些例子(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例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遠方或逃匿情形

必須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是單純欠錢,經過催繳債務人仍然不願意還錢的情形,也不是假扣押的原因。畢竟,「願不願意還錢」跟「能不能還錢」是兩回事,假扣押目的是要避免「不能還錢」的情形,所以法院還會要求債務人要再說明依照債務人的職業、資產、信用等綜合情形判斷債務人現在快要成為「無資力」或債務人現在的財產顯然不足還出債款(最高法院105年抗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第1項: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必須提出證據指出(釋明),債務有如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可能(假扣押的原因),讓法院看訴狀的描述和證據內容「大致相信」有這個可能就好,不需要讓法院達到「確信」的程度(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第2項: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不過,如果有提出證據,但不能讓法院大致相信有上面這些假扣押的原因,這時如果債權人訴狀內有聲明「願意供擔保」,法院又認為適當時,法院會准許債權人可以先把金錢(一般而言,是聲請假扣押數額的三分之一)送到「提存所」提存,作為補足釋明假扣押原因的不足,來進行假扣押。而如果債主經濟困難、沒有錢可以繳擔保金,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則可依法律扶助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經法扶審核通過後,可以由法扶分會依法律扶助法第67條提出 「保證書」替代擔保金。

其實光是要說明債務人有浪費財產、移往遠方等假扣押的原因並不容易,畢竟,債權人在拿到法院核准的假扣押裁定前,根本沒有公權力去調查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更別說知道他有浪費財產的情況,因此,目前司法實務上,頗多以債權人根本未釋明假扣押原因,而駁回債權人假扣押的聲請,即便是當事人有請律師,被駁回的也所在多有,一切必須仰賴證據的蒐集。

 

Q:被假扣押會怎樣?

拿到假扣押裁定後,還要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才可以,如果是聲請查封銀行存款的話,債務人會無法挪用款項唷;如果是查封股票的話,債務人會無法處分那些股票唷~

 

經過上面的解說,有大概了解「假扣押」了嗎?如果還有疑問,歡迎留言或寄信提問:)

聖經詩篇: 「惡人借貸而不償還,義人卻恩待人,並且施捨。」(詩篇37:21),欠錢不還在上帝眼中被歸類為惡人,是上帝所不喜悅的,欠錢應趕快還清。反過來說,如果債主發現欠錢者不可能償還了,則可以考慮施捨免除債務,這樣的行為也會是上帝所喜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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