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放棄資遣費 ,合法嗎? 小心職場陷阱 !

約定放棄資遣費 ,合法嗎?

在勞工就職前或就職後,有些雇主會在勞動契約上約定「勞工預先放棄資遣費」條款,然而,這種 約定放棄資遣費 合法嗎? 雇主如果這樣約定,有效嗎? 應該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討論:
約定放棄資遣費

資遣發生前,雇主與勞工約定放棄資遣費 ,無效!

內政部74年1月17日(74)台內勞字第283853號函釋就說明:
「勞雇雙方所簽自願拋棄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者,其約定無效」。

3年後,最高法院在77年的判決就贊成此看法:資遣費、退休金是勞基法為了保障勞工而設,雇主如果事先約定勞工要放棄資遣費,因為是違反強制規定,無效。而後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在102年、101年時,因為又發生類似內容,所以再重申一次。

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主要是希望雇主不能夠用優勢地位,來(半)強迫勞工放棄資遣費。畢竟,如果勞工就是有經濟困難或缺一份工作要養家,此時又找不到其他工作,雇主如果跟勞工講你放棄資遣費我就給你工作,勞工會(敢)拒絕嗎?如果此惡例一開,以後雇主錄用條件都是【放棄資遣費】才錄用,那勞基法關於資遣費的規定就廢了。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17條規定於本條(即第14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雇主依前條(即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4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固為保護勞方所為之強制規定,倘勞資雙方於勞方工作前,事先約定不計年資與退休金,該項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惟若於勞方取得計算年資與退休金之請求權後,自願減少請求退休金額,甚或拋棄請求,因係對既得權利之處分,該拋棄之意思表示,自屬有效(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勞工於尚未資遣前即拋棄其資遣費之請求權固屬無效,惟其於受資遣取得資遣費請求權後拋棄其請求,參諸上開說明,因係屬對既得權利之處分,該拋棄之意思表示,自屬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

「勞基法及勞退條例等勞動法規,係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設,屬強制規定,違反者應屬無效。是若勞工之資遣費請求權已發生,即屬獨立之債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非不得由勞雇雙方基於合意就資遣費債權內容成立和解或予以拋棄。然如勞動契約仍存續中,自不得任由雇主預先以契約約定之方式排除其適用,故勞雇雙方間若有預先拋棄資遣費之約定,該約定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

「按諸前載勞基法條文規範暨其立法旨趣,資遣費之相關規定係為加強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之生活保障而設,勞工之資遣費請求權係於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後始發生,是被上訴人簽收上開「資遣費收據」時既均在職,資遣費請求權尚未發生,上訴人提供其單方擬定之收據令被上訴人簽收,為期使渠等拋棄日後終止勞動契約時之資遣費請求權,自屬預先拋棄資遣費之約定,應為無效。」

但是但是,如果資遣發生後,勞資雙方約定放棄資遣費,有效!

不過,如果是在資遣發生後,勞工可以要求資遣費的規定既然已經跑不掉,此時如果勞工還願意主動放棄資遣費,那麼法院認為,此時勞資雙方約定拋棄資遣費,會是有效的。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費之規定,乃係為保護勞工而設,屬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勞雇雙方自不得事先約定拋棄資遣費請求權,如事先約定拋棄,即屬無效。惟勞工之資遣費請求權一旦發生,則已為獨立之債權,依私法「契約自由」原則,勞工自非不得予以拋棄,或勞雇雙方亦得就此一債權互相讓步成立和解。又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減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的權利之效力。又當事人一經和解即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民法第737條及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於何時會可以資遣呢?請務必點擊閱讀此篇文章:資遣:你一定要知道的事!被資遣,怎麼辦?

但是,資遣發生後,如果雇主是強迫勞工 約定放棄資遣費 ,還是無效!

勞工如果是被老闆強迫簽署放棄資遣費,依民法第92條規定,勞工可以撤銷該約定,雇主還是要給付資遣費。

★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雇主違法不發資遣費,可以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的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罰則)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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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耶穌說:
所以我告訴你們,不要為生命憂慮吃什麼,喝什麼;為身體憂慮穿什麼。生命不勝於飲食嗎?身體不勝於衣裳嗎?你們看那天上的飛鳥,也不種,也不收,也不積蓄在倉裡,你們的天父尚且養活他。你們不比飛鳥貴重得多嗎?你們哪一個能用思慮使壽數多加一刻呢?何必為衣裳憂慮呢?你想野地裡的百合花怎麼長起來;他也不勞苦,也不紡線。然而我告訴你們,就是所羅門極榮華的時候,他所穿戴的,還不如這花一朵呢!你們這小信的人哪!野地裡的草今天還在,明天就丟在爐裡,神還給他這樣的妝飾,何況你們呢!所以,不要憂慮說:吃什麼?喝什麼?穿什麼?這都是外邦人所求的,你們需用的這一切東西,你們的天父是知道的。你們要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所以,不要為明天憂慮,因為明天自有明天的憂慮;一天的難處一天當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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