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問題】加班申請制的應用

加班申請制 的介紹:

雇主使用 加班申請制 ,能有效防止員工下班後擅自逗留公司,事後請求高額加班費嗎?公司採用 加班申請制 應注意那些事情呢?勞工對於 加班申請制 有何因應方法呢?故意阻饒加班申請是賺是賠?一起來認識加班申請的制度吧!


加班申請制

先介紹加班的相關定義:

一、法規依據: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延長工時的定義:

勞動部105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43號函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三、勞動事件法第38條施行後,若出勤紀錄內若有超過工作時間的情形,雇主若無法舉反證推翻勞工無加班的事實,將應而給付加班費: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四、也因此,實務上常有公司為防止勞工動輒晚下班或自願加班,而在工作規則或勞務契約中訂定「 加班申請制度 」,規定未依規定申請加班的勞工,不能請求加班費,所以有必要介紹「 加班申請制度 」:



(一)加班申請制度本身是合法的: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再依其上下班出勤打卡考勤表所列時間計付加班費,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被上訴人公司係汽車銷售業,其業務員為銷售業務,經常與客戶相約在外,公司無法在公司內為制約管理,工作時間全由業務員自行裁量,故被上訴人公司工作規則第三十五條及員工加班管理辦法規定,員工因工作需加班時,應填寫加班單,經各級主管核准後,始得憑以加班,以資控管公司加班等人事開銷之必要,亦非法所不許。」


(二)但能否直接因為員工未依規定申請加班,而不給加班費?以下舉例說明法院認定仍要給加班費的類型:

1、若是因為因為公司的文化、氛圍或潛規則,公司不讓員工申請加班,雇主則還是要給加班費:

「又依勞委會81年4月6日函釋可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表示反對的意思或採取防止的措施,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乘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且加班申請制度是為確認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方法之一,勞工是否有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依據,加班申請紀錄則為輔助工具,上訴人原本即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其應實際確認勞工是否有於出勤紀錄所示上班時間內提供勞務,尚不得以勞工未申請加班而否認其延長工時的事實。況勞工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雖有加班事實但不能申請加班,陳泱靜前揭期間有延長工時的事實,業經認定如前,上訴人即應依法核發加班費…」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行政判決參照。

2、若公司雖然有申請加班的系統或表單,但不讓特定職位申請,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又抗辯稱:上訴人從未申請加班費等語,且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五))。然上訴人謂:未申請加班費是因為被上訴人表示擔任站長、主任之職者不能申請加班費等語,核與被上訴人之員工加班申請單(見原審卷二第83頁)僅記載「此員工加班申請單填寫對象:主計、辦事員、辦事員Q」,而未包括站長、主任等職之情形相符,證人丙○○復結證稱:「(問:協助整理等工作,如果超過晚上6點半,是否可以跟公司申請加班費?)加班費要填寫申請文件,上面備註欄只有主計及辦事員才可以申請,其他人員不可以申請。我是主任所以不能申請,有跟公司反應過,但公司沒有回應。當初我要當主任時,公司沒有跟我提到加班費的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1頁背面),均可證明上訴人所陳非虛。被上訴人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公司之其他擔任站長、主任職位者有申請加班費之情形,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信屬可採;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自無足取。」

※相關文章:員工自行加班雇主要付加班費嗎?


五、違法不發給加班費的結果?


(一)雇主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必要時會公布違法雇主的姓名

主管機關並應依行為時勞基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109年6月12日修正施行之勞基法第80條之1第1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



六、結語:


雇主除於勞工到職時,應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確界定「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並建立「 加班申請制 」,如此勞僱雙方才能知悉甚麼叫做「延長工時」,僱主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設置出勤紀錄,並做好出勤紀錄的管控,最好是於勞工到職時,表明本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並請勞工簽收,為保險起見,再用電子郵件提醒勞工加班申請相關規定,另搭配建立良好的出勤管理系統或委由人資每日、每週或每月定時確認勞工有無出勤紀錄異常的情形,若員工不必加班,卻刻意逗留公司,應請員工及早下班勿逗留,並即時跟員工更正出勤紀錄,請員工閱畢後簽名,否則事後會較難證明員工沒有加班的事實。此外,也不要阻饒勞工報請加班,該給就給。對於勞工方面,如果所任職的公司雖然有加班申請制度,但老闆都有不讓勞工報加班,此時勞工宜還是用書面報請加班,然後讓老闆的拒絕留下紀錄,如此將來產生糾紛時才能舉證老闆不讓報加班的事實唷!千萬不要因為老闆口頭說不能報加班,就傻傻不報,自己生悶氣唷!

聖經詩篇說: 「你 要 吃 勞 碌 得 來 的 ; 你 要 享 福 , 事 情 順 利 。」詩篇 128:2) 勞工如果果真有加班需求,雇主就應當給付勞工勞力所得,讓勞工可以享福,並防止自己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不過,如果勞工確實沒有加班,雇主應該有聰明的機制來防止勞工因為出勤紀錄不確實而得到不應該得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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