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807號後,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的規定有哪些?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7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失效,勞基法關於其他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的規定是什麼?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仍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雇主不可強制工作
由於釋字807號沒有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3項違憲失效,所以縱使女性勞工跟雇主約定或同意要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工作,如果女性勞工突然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如打疫苗身體後有副作用嚴重不適),雇主還是不能強制女性勞工工作。
★勞動部110年9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1169號函:
「查司法院於110年8月20日公布旨揭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然同條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爰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的立法理由:
「女工縱使已同意夜間工作,但如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爰增列第三項。」
妊娠(懷孕)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關於有妊娠(懷孕)或於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為貫徹憲法保障女性勞工的精神,法律仍禁止女工在晚上10:00 ~ 早上6:00工作,讓勞工媽媽們可以休息或有較多時間可以照顧baby。
★憲法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勞動部110年9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1169號函:
「至於本法第 49 條第 5 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保護之必要,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之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憲法第156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的立法理由:
「八、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應嚴禁深夜工作,俾其有較多之時間,可以休息或有較長時間可以照顧其新生嬰兒。」
違反女性夜間禁止工作規定,雇主會受嚴重處罰!
如雇主有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雇主卻強制工作)規定,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工於夜間禁止工作),依勞基法第 79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勞基法第 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懷孕是上帝給的賞賜!要好好保護這賞賜而不要於夜間工作!
聖經說:「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篇 127:3)
「到了第六個月,天使加百列奉神的差遣往加利利的一座城去,這城名叫拿撒勒,到一個童女那裡,是已經許配大衛家的一個人,名叫約瑟。童女的名字叫馬利亞;天使進去,對他說:蒙大恩的女子,我問你安,主和你同在了!馬利亞因這話就很驚慌,又反覆思想這樣問安是什麼意思。天使對他說:馬利亞,不要怕!你在神面前已經蒙恩了。你要懷孕生子,可以給他起名叫耶穌。他要為大,稱為至高者的兒子;主神要把他祖大衛的位給他。他要作雅各家的王,直到永遠;他的國也沒有窮盡。」(路加福音1:26-33)
2000多年前,上帝將他愛子耶穌基督透過聖母馬利亞的懷孕,賜給全人類,耶穌基督為人類的罪死在十字架上,讓人的罪得赦而可以進入天國,這無疑是一個莫大的賞賜!
女性懷孕雖然無法再生出另一個耶穌,不過,這所懷的胎仍是耶和華上帝所賜的賞賜,將來要變成人的產業,因此,孕婦要好好保護自己,雇主也不要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