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庭不出席當心受罰【調解對方未到】

民事調解庭不出席 當心被罰款!

不論是民事訴訟或家事訴訟都是一個複雜、耗時、耗力的程序,而法院調解有助於紓減訟源、減輕民眾為了開庭前、出庭的準備的所付出的勞力、時間、費用,更能有助司法資源更有效率的運作。所以,民眾如果收到民事法院調解通知書,如果無正當理由 民事調解庭不出席 ,法院是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對於未到的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鍰,而實務上可見法院真的會處罰未到的當事人,不可不慎! 此外,不要看一場簡單的調解程序,在調解進行前,法院會在收案後會進行分案、指定調解委員、印製庭期表、通知兩造、製作公文、卷宗、排定庭期表..,調解當天的調解委員也會在現場等待兩造,甚至當事人在調解前也花很多時間等待開庭…,因此請務必尊重司法權及相關參與人員的辛勞,避免無端的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節錄):「按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409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所準用。又觀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立法理由乃為強化調解,發揮其疏減訟源之功能,故有促請當事人到場之必要,合先敘明。」

民事調解庭不出席
調解未到,恐遭法院處以罰鍰!

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出席調解庭

雖然法律規定不出席調解可能會有罰鍰,但法律也規定如果有正當理由(如:根本未受合法通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等),調解未到是不會受罰的,不過,法院也可能在原本的庭期後,再訂一個調解庭,讓兩造有調解的機會,到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還是要到場。如果在開庭前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到場的情況,也務必盡速通知法院,以便更改庭期等作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節錄):「㈡、抗告人固以前詞辯稱,惟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規定之「正當理由」,如未受合法通知,或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以致遲誤期日均屬之。」

調解的好處、優點

調解也沒那麼可怕,就是有一個獨立空間,有調解委員在場外面也有法院人員,大家可以坐下來有話好好說,重建信任基礎、對話,進而達成和解。和解的好處多多,調解不成有可能演變為訴訟,而訴訟的辛勞,只有走過了才懂!因此,鼓勵大家多多利用調解程序!

延伸閱讀:和解的好處

聖經說:「並要以恩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 一樣。」(以弗所書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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