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員代收法院信件 算合法送達嗎?【保全代收】

社區管理員代收法院信件 算合法送達嗎?

臺灣地狹人稠,許多民眾居住於公寓電梯大廈,此類大廈的住戶們、管委會為求方便也會聘請大廈管理員、保全,並由社區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代為收受住戶的信件。須注意者的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指出,此類管理員、保全性質上相當於全體住戶的受僱人,因此如由 社區管理員代收法院信件 也算是對於訴訟當事人的合法送達,至於管理員或保全人員在什麼時候將代收的信件轉交給當事人,不影響法院信件是否合法送達。

民事法院給當事人的信件,大多有時效性(例如:合法送達判決書後,上訴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三審上訴期間 是多少?【民事上訴期限】),如為其他種類法院信件合法送達後,當事人要在一定的時間做出回應與否、如何回應的決定,否則可能產生不利的後果 (如:一造辯論判決攻擊防禦方法提出限制)。因此,如居住的社區聘有管理員,民眾如有長期出遠門的打算,務必請管理人員協助留意有無法院文書送達,以免對於訴訟權益有嚴重的影響。

訴訟文書常常有短期的時效性,但聖經已經告訴我們,在我們這一生結束前,都有機會信耶穌,讓我們死後能在天堂享有永遠的福樂,而不至於被扔在去到地獄、被扔在火湖當中:
親愛的弟兄啊,有一件事你們不可忘記,就是主看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9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10但主的日子要像賊來到一樣。那日,天必大有響聲廢去,有形質的都要被烈火銷化,地和其上的物都要燒盡了。11這一切既然都要如此銷化,你們為人該當怎樣聖潔,怎樣敬虔,12切切仰望神的日子來到。在那日,天被火燒就銷化了,有形質的都要被烈火鎔化。13但我們照他的應許,盼望新天新地,有義居在其中。」(彼得後書3:8-13)

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從他面前天地都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12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13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14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15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啟示錄20:11-15)

「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一般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該管理員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上開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務機構之郵務人員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