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騷擾定義【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

權勢性騷擾定義 ?

隨著台灣#metoo 運動,112年7月31日新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已有明確規範「 權勢性騷擾定義 」是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例如:醫生利用替病人診療、住院照護的機會,對於病人為性騷擾;教練透過指導學員的機會性騷擾;下級主管已明確拒絕上級主管陪同回家,但上級主管仍尾隨下級人員返家,且上級主管對於下級人員有好感或有想要追求之意,極度關切下級人員與同事間是否有超友誼關係等一般職務不須知悉的性隱私領域,此等行為都已經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的權勢性騷擾。

而性騷擾防治法之所以將權勢性騷擾獨立定義,乃著眼於權勢或機會所為性騷擾行為,是立於被害人之信賴或依附關係,情節較為嚴重,加重裁處罰鍰尚有不足,為利規範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之防治及責任、處罰等事項,並與一般性騷擾行為有區別。依據新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權勢性騷擾相較一般的性騷擾,有較長的申訴時效,且依新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對於強制觸摸罪的處罰也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的規範。

聖經已明確告訴我們任何權力、權勢或權柄是來自於上帝羅馬書13:1)而行姦淫、污穢、邪蕩等是無法承受神的國加拉太書5:19-21),換言之,做這些不好的事會受到神嚴厲的制裁。性騷擾常發生在兩方權力或權勢不對等的情況,因此,在上位者對於自身擁有的權力、權勢應當特別小心、戒慎恐懼,勿將自身權勢用作性騷擾,否則不但有害被害者身心健康,更有受到法律加重制裁的可能,甚至會得罪上帝!慎之!慎之!若已經做了,趕快向被害人道歉且取得原諒、賠償,以後不再犯!

★ 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施行日:113年3月8日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強制觸摸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關於告訴時效簡介,可延伸閱讀:刑事提告期限是多長? 【不在這個期限內提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