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上盒本身是否合法?用 機上盒 追劇,合法嗎?

近來,P. LEAGUE+籃球聯盟執行長陳建州,因疑似上傳「 機上盒 ˋ中2020 東京奧運 比賽轉播畫面到臉書上,引來不少爭議,更有許多民眾詢問,「機上盒」本身是否合法?自己如果購買或使用 機上盒 追劇 或看節目、比賽轉播,到底有無違法?

機上盒 本身,如果沒有內建或教導消費者連結到盜版 追劇 、著作的程式,就不算違法:

民國108年以前,因境外網站盜版猖獗(許多民眾購買非法 機上盒 追劇,造成國內串劉平台、著作權人損失慘重),政府為了打擊這些不合法的機上盒或APP,增訂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範如果利用網路,對盜版內容為以下3種行為任一種,等同侵權行為: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例如: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或蘋果等其他App Store網路平臺,開放給民眾下載。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例如:製造或銷售的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上述的追劇神器,但卻於網頁上或由銷售員個別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商品內含有下載違法來源的說明書或任何形式的指示。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匯集未經合法授權的影音連結、追劇神器的機上盒。

 

那麼,單純購買、使用非法 機上盒 或APP 追劇 的民眾會犯法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購買非法機上盒、單純收看影音內容的民眾,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沒有罪責。這可能是因為單純觀看這些盜版網路內容,可能依著作權法第22條或其他合理使用規定,不被認為是一種未經同意的「重製」(雖然這個說法存有爭議)、「公開傳輸」行為。

但是,因為機上盒如果提供不合法的影音內容。例如,機上盒是竊錄有線電視第四台訊源供民眾收視,將可能因警方查緝而有斷訊、無法收視的風險。

因此還是建議大家要選購合法品牌的電視機上盒,收看合法OTT平台,以支持正版廠商,尊重智慧財產權。

 

同理,如果機上盒內建「youtube」,單純用youtube觀看盜版影片,也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3年10月22日電子郵件字第1031022號:

「按一般民眾僅單純上網瀏覽Y000000網站上的影片(不論是否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播放清單」服務),並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不過,側錄、拍攝「運動賽事實況轉播」節目,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職業運動本身的比賽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的「著作」,但是「轉播球賽」的內容,往往會加入攝影師的運鏡、照片、預先錄製的影片、後製人員的轉場動畫、精美的圖卡資訊、球隊logo或音樂、轉播人員的解說評論等…,有可能會成為「試聽著作」而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如果隨意拍攝、側錄轉播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不可不慎!

機上盒 追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7年06月28日電子郵件字1070628號: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運動比賽本身非屬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尚非本法所稱之著作。惟錄製賽事轉播行為可能涉及運鏡、剪接、評論等,如該錄製行為具原創性及創作性,『運動賽事實況轉播」節目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各平台轉播該等節目會涉及視聽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以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敘明。」

 

販賣違法機上盒,最重是可以判2年有期徒刑,而雖然一般民眾單純「觀看」網路上的盜版內容不會有法律上責任(這個合理性也值得檢討),不過,每一個著作都是創作人嘔心瀝血之作,聖經說:要「要愛人如己」,因為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馬可福音 12:31)、「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加福音 6:31)。支持正版著作,就是給創作人營造良創作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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