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要件?【借錢要怎樣才算數】

消費借貸 的意思?

依民法規定,所謂 消費借貸 是指「當事人其中一方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給對方,而約定對方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來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或「當事人其中一方對他方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義務而約定以該義務作為消費借貸的標的」(民法第474條第2項)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的定義):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意思?定義?

 

消費借貸 舉例?

出門忘了帶皮包、現金或一時間帳戶餘額不夠朋,因而向朋友借錢、匯款,並約定以後這筆錢要還,且朋友也已經交付金錢或匯款至自己帳戶,就屬於消費借貸契約。

此外,假設A先生已經因為一些原因積欠B先生10萬元(例如:工資、工程款),那麼如果A先生又要跟B先生借錢,A先生與B先生約定這筆10萬元就當作是「借款」,那A先生與B先生會因為這個約定,民法474條第2項就認為這樣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理由是,如果以法律強硬規定A先生要在從B先生這邊拿一筆10萬元才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非常不便利,也很奇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鳳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節錄):
「按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第2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謂:「消費借貸契約,固以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並因物之交付而成立為典型;惟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例如:積欠工資、價金、工程款等而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時,亦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否則,必令當事人反覆交付而後始能成立消費借貸,非僅不便,且與社會生活之實情不符。爰參考德國民法第六百零七條第二項、日本民法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惟其標的,仍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限,俾與消費借貸之係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性質相等」,由此增訂理由可知,消費借貸之借用人如對貸與人原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亦得約以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而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而簡省金錢或代替物反覆交付之流程(即無須先由貸與人交付金錢或代替物而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後,再由借用人將所交得之金錢或代替物返還借用人以清償舊債)。」

 

消費借貸 契約的成立要件?

消費借貸 契約屬於「要物契約」,一定要當事人一方真的有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另一方才會成立唷!

所以,假設雙方只有約定要借多少錢,當事人間卻沒有實際金錢上的移轉、流動的,借貸的標的物可以被貸與人自由支配的話,就不會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當事人間自然也沒有所謂消費借貸關係唷!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惟按金錢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貸與人『金錢之交付』為該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要件。此所謂交付,指貸與人將其對為借貸標的款項之事實上管領力移轉與借用人而言。換言之,須借用人就貸與人所移轉之款項有自由支配之能力,始足當之。」

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的要件:約定要給還的東西+實際給對方

消費借貸時效?

消費借貸契約的消滅時效是15年,因為民法上並有特別具體規定相關時效,所以要回到民法第125條規定。所以,如果有借別人錢,要在15年內跟對方要回,否則,有可能會要不回來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之期限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消費借貸之時效規定,法律並未有特別規定,故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適用十五年之時效。」

※關於消滅時效,可參考文章:

什麼是消滅時效制度? 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值得保護嗎?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怎麼計算呢? 不知道權利存在也會起算嗎?

 

憐憫窮人,耶和華會賜福給您!

面對經濟困窘到無法維持生活的朋友、家人,聖經說我們如果憐憫他們,耶和華神會賜福、償還我們,因此我們不要單單求自己的益處。

聖經說:「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箴言19章17節)、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雅各書第2章15-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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