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管委會的大樓 誰付維修費【社區沒有管委會】

沒有管委會的大樓 修繕費用問題,容易產生糾紛

儘管在近年的新型社區大樓大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然而, 沒有管委會的大樓 在台灣仍非少見,而會碰到不動產共有部分(如:房屋的公用樓梯、外牆、頂樓等)因建築老化、年久失修、漏水等問題,進而產生維護、管理、修繕、造成損害的責任歸屬問題,而讓原本相安無事的住戶間產生紛爭、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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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社區沒有管委會,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應由誰來負擔修繕、維護費用?

如果 社區沒有管委會 ,對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如果有需要維修、維護的費用,如果整個(社區)大廈的住戶也沒有決議或約定過的話,依法應由社區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來負擔相關費用,而分攤的比例,則以區分所有人間的應有部分來決定。

舉例來說,假設A公寓的共有部分的地坪防水層需要的維修費用總共是17萬6,000元,而住戶B、C、D、E、F應有部分各5分之1,那每位住戶就依其應有部分(5分之1)比例分擔修繕費用,準此,每人應負擔的數額是3萬5,200元(計算式:17萬6,000 (元)÷5 (人)= 3萬5,200元/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判決(節錄):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799條第1項、第799條之1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4款第10條第1、2項亦有明文。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已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至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僅係進行代表區分所有權人進行修繕、管理、維護之人而已,故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則僅係無人代表為修繕、管理、維護行為,但並非表示區分所有權人無共同為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以及如公寓大廈有修繕、管理、維護必要而須支出費用時,區分所有權人不用分擔上開費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民事判決(節錄):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本文前段亦定有明文;若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被上訴人及上訴人依序所有之系爭4、5樓房屋皆屬3號公寓之區分所有建物,系爭平台則為3號公寓之共有部分,兩造應有部分各為5分之1,已如前述(見乙、三)。3號公寓既未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未訂立規約,兩造為區分所有權人,依上開說明,自均有修繕、管理、維護該3號公寓共用部分之義務」
沒有管委會的大樓

有緣當鄰舍,彼此相愛才是雙贏之道!

經驗上,就公寓大廈的糾紛,每位住戶對於法規的理解、維修找的廠商、維修需要負擔的數額高低等可能都不完全相同,如果有住戶經過好好溝通、解說法令後仍不願意負擔此費用,則可以考慮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請求支付,訴訟前,也可先撰寫並寄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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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聖經說:「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 建立德行。」(羅馬書15:2),訴訟只能解決當前的問題,日後仍然有可能會再度碰到問題,我們如果對鄰舍嚴厲、指責,鄰居也容易這樣對我們;反之,我們若好言好語、彼此切實相愛、互相理解包容,相信會讓自己所在公寓大廈變得更好!

此外,為了避免再發生相同事件,可考慮成立管理委員會,讓公共基金有一個專門的帳戶存放、並有管理委員來協助大家管理,而有什麼好康或政府補助可以申請也能為全體住戶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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