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出租【遺產出租】

公同共有房屋出租 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嗎?

父親或母親離世後,所遺留下來的動產或不動產在遺產分割前,並不屬於任何共有人單獨所有,而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時繼承人如果要對屬於遺產的 公同共有房屋出租 ,因爲此種行為屬於對公同共有物的「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及同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同共有人沒有管理契約,就應以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多數決)出租才可以。

聖經說:「得智慧,得聰明的,這人便為有福。」(箴言3:13)、「如果你們中間有人缺乏智慧,他就應當向那慷慨賜予萬人又不責罵人的神祈求;神就會賜予他。」(雅各書 1:5)如果要出租遺產,最好得到多數共有人的同意,以免產生紛爭!願每一位都有從神而來的智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634號民事判決:「次按「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第820條之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共有物之管理,專指保存行為及改良、利用等行為而言,其中共有物之利用行為係以滿足共有人共同需要為目的,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或用途,決定其使用收益方法之行為,例如共有物之出借或出租,係典型之利用行為而為管理權能之一環(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裁判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