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定義是甚麼? 怎樣算正當防衛?【刑法不罰】

正當防衛定義

萬一自己被他人毆打、傷害、家庭暴力、重傷害、謀殺,我就可以打回去而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嗎?動手之前,先了解 正當防衛定義 是甚麼、法律是如何規定正當防衛的要件? 免得自己無辜吃上刑事官司唷!

所謂正當防衛是:「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且此防衛行為並沒有過當」。

只要是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行為,刑法就認為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會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定義
正當防衛會阻卻違法,刑法不會處罰

 

正當防衛定義 中的「現在」不法侵害

依 正當防衛定義 ,是以遇到有「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

而如果加害行為①正在進行 或 ②正在持續,都符合「現在」的定義。

所以,如果侵害行為已經過去,或所預料的不法侵害還沒發生,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唷!

例如:如果A持槍射擊或毆打B,如果A已經射擊或毆打B完畢,則A的現在不法侵害就已經消失,此時B如果再跑去毆打、加害於射擊或毆打A,B仍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免於刑法的處罰唷!

至於次是否符合「現在」的定義,不能一概而論,法院會依照具體個案(相關事實、證據)、案發時的客觀情況、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節錄):
「(一)按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將正當防衛明文規定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何以不罰,源於個人之保護(保護原則)以及法秩序之維護(維護法秩序原則)。前者,在於確保個人捍衛其擁有之法益不被侵害;後者,正是「正者無庸向不正者低頭」的法秩序體現,經由正當防衛行為,積極確保整體法秩序。正當防衛之成立,必須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法文規定「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侵害須具有現在性以及不法性,所稱之「現在」,有別於過去及未來的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之階段。包括不法侵害直接即將發生(迫在眼前)、正在進行或尚未結束者。倘若不法侵害已成過去或屬未來,自與法定防衛情狀不符,自無成立正當防衛可言。又對於「現在性」之開始時點,仍應進一步探討,區別現在侵害與未來侵害之分際,究竟何時算是不法侵害即將直接發生?解釋上,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固然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惟為避免法律釋義過於嚴格,造成受侵害者無法─或者難以有效且必要的防衛其法益,不法侵害行為在「預備最後階段(EndstadiumderVorbereitung)緊密相接到著手」之階段,同應認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乃因倘將不法侵害行為嚴格限縮於著手實行階段,則一旦著手實行侵害,依其歷程發展,受侵害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法益往往已然遭受侵害,徵諸典型家暴案例(受暴婦女面對施暴先生,或受暴孩童面對施暴父母,反覆施加暴力或處於隨時可能爆發衝突的門點),誠屬適例。故此時若已出現一個可以直接轉變為侵害的威脅狀態,侵害行為既在「預備最後緊接著手」之階段,為避免防衛者錯過採取適當防衛行為之有效時點,應認侵害即屬開始。至行為人是否符合現在不法侵害之要件,而合於正當防衛規定,事實審法院於具體個案,自應依卷內充分之證據資料,綜合當時客觀情狀而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判斷之,並應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始為適法。」

 

正當防衛定義 中的防衛行為

由於刑法正當防衛的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及「維護法秩序」,是一種允許「以正對不正的權利行使」的制度。所以,防衛行為、方法上,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是可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都屬於客觀必要的防衛行為,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

但是,防衛行為也不能過當,也就是說,防衛行為一定要是「必要」的。

舉例來說,A係先向B丟擲物品,雙方就掀桌子引起爭執,C就推A並右手握拳擬毆擊A,但被旁邊其他人攔阻,B趁勢握右拳擬毆擊A,A則先行毆擊周B。則A在B、C包圍下,先行毆擊B,依當時客觀情勢觀之,A雖然遭包圍、推擠,然但B、C已遭旁人阻攔,A還揮擊B,是具有傷害故意,且非必要的防衛行為,而不能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如果是防衛過當,還是不能免除刑法的處罰(充其量依法只是可以減輕刑度而已),甚至有可能遭到以「現行犯」逮捕,防衛行為千萬要注意比例原則!

(關於現行犯的參考文章:現行犯 的定義? 現行犯認定?【最新法規】

 

★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上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者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其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
「被告係先向周OO丟擲物品,雙方乃掀桌子引起爭執,游OO乃推被告並右手握拳擬毆擊被告,惟為旁人所攔阻,周OO趁勢握右拳擬毆擊被告,被告則先行毆擊周OO,足見被告在周OO、游OO包圍下,先行毆擊周OO,依當時客觀情勢觀之,被告林OO固遭包圍、推擠,然周OO、游OO業遭旁人阻攔,被告旋萌生還擊之犯意而先揮擊周OO,依前述說明,已難認屬正當防衛」

 

防衛者要出於防衛的意思,才算正當防衛定義

除了以上提到客觀上有防衛行為外,這個防衛行為主觀上必是有「防衛意思」,才符合正當防衛的定義。

換句話說,如果防衛者不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現在不法侵害的意思,反而是出於「趁機、挾怨報復」的意思來做加害行為,此時就不能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依上,「互毆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最高法院認為,如果互毆的一方一開始沒有傷人的行為,還擊方是出於排除毆打意思來的還擊排除侵害,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另外,關於互毆,有法院見解認為,如果無法分辨何方是不法侵害,也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087號刑事判決:
「所謂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倘係互毆,必須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始得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39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265號刑事判決: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上訴人與告訴人之互為傷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683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必須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主觀上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實行防衛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至於同條但書防衛過當之規定,係指防衛行為超越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其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行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並非以有效終止不法侵害為要件,自難僅以該不法侵害經防衛權利者實行正當防衛行為後並未終結,遽謂必然無防衛過當情事。」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要件

 

聖經說:「不可嫉妒強暴的人,也不可選擇他所行的路。」(箴言3:31

面對暴力,我們可以當然可以防衛來保護他人或自己,但要記得法律的界線,我們如果報復回去,就是選擇與強暴之人走同樣的路,一樣會被上帝所懲罰!

註:關於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請依實際狀況判斷,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的介紹,個案判斷請務必洽詢法律專業人士建議!

分享這篇文章給你愛的人吧: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