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預立遺囑脫產 ,可行嗎?

配偶預立遺囑脫產 ,可行嗎?

今天聽說有律師跟民眾說,為免債權人對遺產追償, 配偶預立遺囑脫產 ,禁止他方配偶繼承遺產,來達到類似「脫產」的方法,然而,這樣的說法完全正確嗎? 預立遺囑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在繼承他方財產時,避免被債權人追償嗎?
配偶預立遺囑脫產

 

依民法規定,夫妻互為他方當然的法定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夫或妻一方死亡時,配偶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而民法第114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在繼承的財產權利範圍內,同時會繼承死亡配偶方的權利(例如:對他人的債權)、義務(例如:對他人的債務)。所以,債權人是有可能向繼承配偶生前的債務的!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正常情況下,預立遺囑不能阻止配偶繼承遺產的「特留分」部分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配偶確實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自由決定遺產要給誰、怎麼運用,但對於法定繼承人來說,至少還是能繼承遺產中關於「特留分」的權利,所以,如果配偶要透過「預立遺囑」禁止配偶繼承他方全部遺產,已經違反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的遺囑的規定所分配的遺囑,相關部分是無效的。

民法第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如不拋棄繼承,只有例外情形下,配偶才會喪失對他方財產的繼承權

如果是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配偶一方就可能喪失對他方財產的繼承權。不過,這通常是在雙方感情不好的情況、反目成仇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而且,如果真的有以下情事,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一併附在遺囑後面,將來才比較不會被挑戰遺囑的效力。

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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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網路發達,資訊爆炸,遇到甚麼事都會上網查,不過,縱使是「律師」發表的言論,也不保證是完全正確的,請民眾小心查證。

在法律上,律師可能會教你怎麼「脫產」,但行詭詐的,耶和華不喜悅,我們應當極力避免這樣的事!

因為聖經說:「說謊言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行事誠實的,為他所喜悅。」(箴言 12:22)、「行詭詐的,必不得住在我家裡;說謊話的,必不得立在我眼前。」(詩篇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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