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觸摸罪慣犯可羈押【羈押性騷擾慣犯】

強制觸摸罪慣犯可羈押 !

面對喜歡趁人不注意,摸他人屁股、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的性騷擾慣犯,為了避免被告逃亡、反覆犯罪以致於對無辜者造成傷害, 強制觸摸罪慣犯法院可羈押 !所以,自己身邊有如此性騷的慣犯嗎?如果有遇害,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趁人不及抗拒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宜在告訴期限內(延伸閱讀: 刑事提告期限是多長? 【不在這個期限內提告無效】)站出來勇敢提出告訴或自訴,讓加害人知道警惕,同時,也是防止其他社會潛在被害人繼續受到同一人性騷的措施!

面對性騷擾,或許常讓人覺得很無助,但,我們可以禱告、尋求上帝的幫助與力量與平安,「 願賜平安的神常和你們眾人同在。阿們!」(羅馬書 15:33)

「二、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強制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預防再犯,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羈押3月在案。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2年10月13日屆滿,經本院於112年10月4日訊問後,因被告坦白承認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並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參,而足認其犯罪事證明確。再者,被告本案所涉2件犯行,均以兒童為對象,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喜歡小孩子,會尾隨小女孩去廁所趁機摸下體或掀裙子等語(偵14247卷第115頁),堪認其未能自制,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性騷擾等犯罪之虞,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及缺乏對於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尊重性,於現階段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案雖已定於112年10月18日宣判,然檢察官及被告均得提起上訴,案件並未確定,仍有保全本案將來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不利益,本院認若採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並防止被告再犯,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