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反對認領的效果?【認領要別人同意嗎】

如果生母反對認領 ,生父認領的效果?

假設 生母反對認領 ,生父的認領還有效嗎?生父A如果在婚姻關係之外,與生母B有了子女C,則子女C對於A而言雖然有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仍只是「非婚生子女」,沒有基於子女身份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繼承權等)。然而,如果生父承A承認C為自己的親身子女或實際上有扶養C的行為,那麼就會發生「認領」的效力,C就成為婚生子女而享有基於子女身份的權利義務,此時就算 生母反對認領 ,也不影響A認領的效果。

然而,假設子女C跟生父A根本沒有血緣關係,A就算有承認C為自己的親身子女或實際上有扶養C的行為,並到戶政機關為認領登記,此時,由於認領人A、被認領人C不具血緣關係,生父A認領仍然是自始、當然無效,生母B反對認領,可至法院提起確認認領無效的訴訟,來爭執相關的身份關係。

所以,如果認領與被認領的雙方確實具有血緣關係下,非婚生子女面對生母反對、拒絕生父認領,並不需要太過擔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節錄):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認領,乃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並領為自己子女之單獨行為,其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即足,無須經非婚子女或生母之同意,亦不必以訴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節錄):「按所謂認領,係指向非婚生子女承認自己為其生父,並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而言。認領之性質,通說認為係一種意思表示,為單獨行為,不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同意,屬親屬上之特別法律行為;亦為不要式行為,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但戶籍登記可為最有力之證明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61號民事裁定(節錄):次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判決(節錄):「民法第1066條固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其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惟從「否認」之語意觀之,係對於非真實之父子女關係加以否認,即以無事實上之父子女關係存在為前提,始可否認認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節錄):
「認領無效之原因,民法親屬編並無明文規定,依學者見解,認領無效之原因如下: …(2)反於真實血統主義之認領。…認領無效為自始、當然無效,故無須以訴訟為之,惟利害關係人得以之為先決問題,於他訴訟中主張之(參照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二六六頁至二七0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合著民法親屬新論第二七七頁)。」

生母反對認領
認領,認領人、被認領人要具備真實血緣關係

比起生母反對認領、拒絕認領 ,我們須更提防撒旦讓我們遠離上帝!

生母可能基於自己的私慾,反對生父認領...,我們須更小心撒旦在世上的工作,因為撒旦用各樣的苦讀或燦爛的世界、名利、財富、虛假的鬼神、各樣的娛樂、情慾,讓我們遠離、不認創造世上萬物的上帝,所以聖經說:「務要謹守,儆醒。因為你們的仇敵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彼得前書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