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定義 是甚麼? 法律規定那些權利義務?【父母必看】

親權定義? 民法有哪些規定 ?

親權定義 是什麼?不論是即將踏入婚姻、婚姻中、甚至是離婚有子女的民眾都應該要了解的。而如果翻翻台灣的民法,其實並沒有規定什麼叫做「親權」或對於親權設立專章或專節,學者通說認為,民法第1084條至1092條,具有親權的內容。而親權與其說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一種「支配權」,近代慢慢認為親權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為中心的職能,不僅為權利,同時為義務」(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20版,頁309)。

民法第1084條(父母保護教養義務)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5條(懲戒權)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民法第1086條(代理權)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變更方法)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民法第1089-1條(父母分居達6個月以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方法)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90條(萬一有親權濫用情形時,可停止親權)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親權定義
親權定義是什麼呢?

法院是怎麼看 親權定義 呢?

法院實務判決,認為親權有:有對子女的生活保持、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培養倫理道德等內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所謂親權除生活保持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在內,應就兩造之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之多寡等一切情況,通盤加以考慮,最高法院曾著有87年台上字第2600號判例可資參照。」

侵害親權的處罰

如果未成年子女遭他人誘拐、欺騙、利誘、或以其他不法強制力被帶離開原生家庭、同時切斷與原生的連繫,就屬於對於親權的侵害,該他人除了民事上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構成親權改定事由外,也可能產生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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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父母還是對 親權定義 有誤解

親權並不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的「支配權」,小孩子就算還沒長大成人,也絕對不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千萬要記得,自己有保護教養孩子的權利,但同時也別忘了這是「義務」,不要把孩子放著不好好教養,而把孩子當成跟配偶或親家的搖錢樹、領取政府補助或以後要照顧自己度過老年生活的工具!

親權定義
親權也含有父母的教養義務!

 

上帝也會管教人,一樣是基於

當我們做了上帝不喜愛的事或遠離上帝,天父上帝也會用管教、處罰來提醒我們,這是上帝的慈愛,目的是為了讓我們行在正路、公平、正義上!

聖經說:「因為耶和華所愛的,他必責備,正如父親責備所喜愛的兒子。」(箴言 3:12)

凡管教的事,當時不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希伯來書 12:11)

生身的父都是暫隨己意管教我們;惟有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分。」(希伯來書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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