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拋棄繼承的效力【一部拋棄】

部分拋棄繼承 的效力? 

當確定自己是民法上的繼承人後(文章:繼承人順位?法定繼承人有哪些?【繼承遺產】),民法第1174條雖然有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但民眾常有的疑問是:那我可以 部份拋棄繼承 嗎?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繼承人要拋棄繼承,就只能拋棄繼承全部的遺產,而不能只拋棄繼承一部份的遺產,一部拋棄繼承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節錄):「按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自不能認為有效。惟所謂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亦即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性質不同(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3號、67年台上字第3788號裁判意旨參照)。」

部分拋棄繼承
一部拋棄繼承,無效!

一部拋棄繼承是無效的,想清楚再決定是否要拋棄繼承!

實務上曾發生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過了一段時間後又發現被繼承人有之前未發現的遺產,要主張拋棄繼承的效力不及於該未發現的遺產,但如此屬於一部拋棄繼承,並不合法,因為所有遺產都已經被他拋棄繼承了,換句話說,已經拋棄繼承的人是不能主張自己拋棄繼承時,不知道有這筆新發現的遺產,而主張自己要繼承新發現的遺產唷!

所以,在辦理拋棄繼承前,繼承人最好先充分確認遺產的範圍(被繼承人有多少遺產),免得發生紛爭或遺憾!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節錄):「⑶被上訴人稱因不知夏魏眉嫣尚有本件105萬3,831元之郵局存款,縱認其等有拋棄繼承之事,其效力亦不及於本件105萬3,831元之存款云云。惟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有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先例可參,故被上訴人前揭主張並未拋棄夏魏眉嫣本件105萬3,831元存款之繼承,顯不可採。」

財富是上帝賜給我們的,要謹慎規劃!

聖經說:「你要謹慎,免得忘記耶和華─你的神,不守他的誡命、典章、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
恐怕你吃得飽足,建造美好的房屋居住,
你的牛羊加多,你的金銀增添,並你所有的全都加增,
你就心高氣傲,忘記耶和華─你的神,就是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
引你經過那大而可怕的曠野,那裡有火蛇、蠍子、乾旱無水之地。他曾為你使水從堅硬的磐石中流出來,
又在曠野將你列祖所不認識的嗎哪賜給你吃,是要苦煉你,試驗你,叫你終久享福;
恐怕你心裡說:這貨財是我力量、我能力得來的。
你要記念耶和華─你的神,因為得貨財的力量是他給你的,為要堅定他向你列祖起誓所立的約,像今日一樣。
你若忘記耶和華─你的神,隨從別神,事奉敬拜,你們必定滅亡;這是我今日警戒你們的。
」(申命記8:11-19

我們所擁有的財富,是上帝賜給我們的,因此,要做財富的好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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