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另一半手機法律怎麼規定?【小心犯法】

偷看另一半手機 或電腦合法嗎?

人與人交往在熱戀期時,大多濃情密意、陶醉在兩人世界之中,雙方相愛而不會相互猜疑。然而,隨著交往、相處時間的拉長,伴侶、配偶間的愛情可能轉換成親情,彼此可能也互相知道對方手機、平板、桌上型電腦等產品的密碼,此時,如果懷疑另一半不忠或出軌,就可能想要 偷看另一半手機 或電腦。然而,偷看手機、電腦的行為,可能讓自己觸犯法律責任,因為已經高度侵害被害人的隱私權。

偷看另一半手機
偷看另一半手機可能違反刑法!

 

偷看另一半手機 或電腦,可能觸犯刑法!

一般來說,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的使用者都會加上指紋、數字或圖形等密碼,以防止裝置所有人的隱私被第三人任意得知。所以,如果配偶或另一半為了 偷看另一半手機 或電腦,因而在未經本人同意下(如:伴侶外出、熟睡、遺失手機時)解鎖,將可能會觸犯刑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刑法第358條)。

此外,實務上經常發生,當配偶或伴侶在發現另一半手機或電腦內(如:LINE、FACEBOOK、Whatsapp、Wechat微信、Instagram、Dcard等通訊或社群軟體)有不忠或出軌的資料(如:私密照片、影片、與小三、小王等出軌對象的對話)時,往往會非常生氣,因而拿起手機、相機翻拍該影音,又可能觸犯刑法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或者,配偶或伴侶在偷看過後,為了保存這些外遇、出軌或不忠的證據,也會將該對話或影音截圖,再傳送到自己的手機或電腦內保存,此時,則可能觸犯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

在訴訟實務上,配偶或許會以「不貞蒐證權」作為破解或窺探他人手機、電腦的抗辯理由。然而,這類辯解之詞,可能不被刑事法院所接受,畢竟,配偶雖然互為夫妻、對彼此來說都是重要的另一半,但不表示另一方可以在未經他方同意下,任意窺探對方的隱私。如果容許配偶身分可以因為猜疑對方外遇、不忠就可任意窺探他方隱私,那對另一方配偶的隱私權侵害過大,法律規範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罪等相關保障隱私、秘密罪等規定,也會蕩然無存。

而被害人如果發現自己受害,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司法機關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不過,如果是對配偶提告,會影響家庭和諧,宜審慎考慮之。(關於告訴法定期限,可參考文章:刑事提告期限是多長? 【不在這個期限內提告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節錄):

「經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與告訴人雖為男女朋友關係,並一同投宿於上址旅館,被告以其懷疑告訴人並未依指示將手機內2人之親密影像盡數刪除之主觀上原因,即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乘告訴人尚未睡醒,恣意將告訴人手機解鎖密碼後,窺探、取得該手機內告訴人與他人間非公開之談話訊息內容等電磁紀錄,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難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三)被告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並以手機翻拍方式竊錄而取得該電腦相關設備中告訴人與他人間之非公開談話之電磁紀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節錄):
「一、訊據被告梁家甄固坦承確實有於108年1月5日至3月6日間某日,在米校均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居處,未經告訴人米校均同意或授權,將儲存在米校均之iPhone手機內之私密影片電磁紀錄,以不詳方式,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而將之儲存,然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行,辯稱:伊是因為當時正值妊娠即將臨盆,配偶米校均有外遇,伊為行使不貞調查權,當時伊沒有其他選擇云云,經查:㈠被告梁家甄坦承確實有於108年1月5日至3月6日間某日,在米校均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居處,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將儲存在告訴人之iPhone手機內之私密影片電磁紀錄,以不詳方式,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而將之儲存,並持之用以作為對告訴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使用等節,核與告訴人米校均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236號起訴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10月3日屏院進刑月108原易57字第1080026200號函暨函附電子卷證光碟1片、本院列印電子卷證中檔案名稱「9.108_偵_004236_DOC_002」第8頁警詢筆錄及第21至29頁影片截圖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㈡按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又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而電磁紀錄的特性,係可透過電腦設備予以編輯、處理、傳輸、顯示或儲存,本質上具備一定之可再現性,且因電腦科技的創新與進步,在重複讀取、傳輸電磁紀錄的過程中,原有電磁紀錄的檔案內容,可以隨時複製而不致減損,屬電磁紀錄與一般動產的差異所在。同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所規範之行為態樣之一,係以「無故取得」,而非財產犯罪之「竊取」用語,即有意區隔兩者之不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辯稱伊係為蒐集告訴人對婚姻不忠之證據始存取告訴人手機內之私密影片電磁紀錄云云,然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能以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任意窺探其隱私領域,自難認被告所辯係法律上之正當理由,仍屬「無故」無訛,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千萬不要 偷看另一半手機 或電腦!

千萬不要在沒配偶或另一半的同意下就偷看人家的的手機或電腦,要看人家手機前,一定要經過對方同意,並確認可以看的範圍,才是尊重對方的表現!不但保護自己不受刑事處罰,也保護另一半的隱私,更是一種愛、尊重的表現!平時如無必要,也可以定時更改手機等裝置的密碼!

此外,有時原本夫妻、男女朋友雙方感情和睦,但因為偷看另一半手機時,看到配偶或男女朋友向友人抒發「羨慕別人的另一半」的「外表」、「收入」、「個性」或「能力」等等…,會引發自己對另一半不必要的猜忌或疑慮(只是抒發,並不能100%代表有出軌或不愛了等跡象),進而破壞雙方感情,為日後的爭執或家庭暴力埋下了種子,因而,不建議隨便偷看另一半的手機!

偷看另一半手機
看另一半手機,先取得同意、範圍、不要隨意複製、刪除檔案!

 

不給看手機不代表有鬼,宜審慎評估是否要讓另一半自由查看手機

實務上曾發生,配偶A平時都可以自由解鎖他方配偶B的手機,但某日,A突然無法解鎖B的手機(B基於其他原因更換密碼),A因而懷疑配偶B是否外遇,進而與B發生爭執後,A對B施以肢體、言語的家庭暴力,B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獲准。

準此,在現代男女朋友、夫妻感情較容易被破壞的社會,不劈腿、不外遇、不出軌,是對於另一半的承諾,但不代表另一半就完全無自己的隱私空間,不給另一半解鎖手機,不見得就是有做虧心事。因而,宜審慎評估另一半的性格,進而決定男女朋友、配偶間是否要有適當的隱私界線,以免引發跟另一半間感情不睦、爭執。

延伸閱讀:保護令是甚麼? 保護令種類?【防治家暴】

 

我們要愛人如己、敬重配偶,可以防止自己犯法!

創造世界的主耶穌非常愛我們,這份愛我們領受了也要用這份愛來愛人,愛的表現能讓自己有從神而來的平安!

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求魚,反給他蛇呢?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你們在天上的父,豈不更把好東西給求他的人嗎?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馬太福音 7:9-12)

聖徒保羅也說:「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護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以弗所書 5: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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