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好處?意思?【失智等疾病救星】

監護宣告 是什麼? 

爸爸A原本健康一切安好、和子女B、C、D過著快樂的日子,然而,隨著A的年紀越來越大,某年過年返家期間B、C、D發現A出現健忘、癡呆、妄想幻覺、溝通能力下降….,本來以為休息一下就好,孰不知不但情況未見改善,症狀反而越來越嚴重。B決定帶A就醫,沒想到A被醫師診斷罹患老人失智症,雖然經過長期就診、回診但情況仍然未好轉,A從輕度失智、中度失智一路惡化到重度失智,最後A完全無法寫字、B、C、D回家看A,A卻認不得人,也無法寫字表達言語…。由於A有看護照顧,B害怕爸爸的財產被看護挪用,於是向諮詢律師後,律師建議替爸爸A如果已經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時,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 監護宣告 」來保護爸爸。

監護宣告 意思?

監護宣告 在修法前叫做「禁治產宣告」,顧名思義就是禁止受宣告人禁止處分自己的財產,目的在於保護受宣告人的財產。畢竟,如果一個人已經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特別是法律行為)的效力時,他的財產很可能會遭他人不當挪用、或被他人受騙而處分,所以,法律特別讓受宣告人有「監護人」,來代受監護人處分他的財產。

換句話說,一個人一旦受到法院裁定監護宣告,那他就沒有行為能力,監護人將成為他的法定代理人,在監護的權限範圍內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代替受監護人來作法律行為。

參考文章:行為能力的意義?限制行為能力?【快速懂民法】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民法第14條之立法理由為:『查民律草案第19條理由謂常有心神喪失之情形者,雖或有時回報,然其人所為之行為,果在心神喪失中所為,或在回復時所為,不易區別,故以常有心神喪失之情形者,為禁治產人,其行為即為無效。蓋欲避實際上之爭論,因保護常有心神喪失情形之利益也。夫禁治產之程序,固應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而應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及有聲請權人,則於本條明示之。謹按至精神耗弱者,如聾盲瘖啞之類,其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與心神喪失者相同,故亦為禁治產人。若宣告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例如先因心神喪失而宣告禁治產,既經宣告之後,其心神忽已回復,則法院自應撤銷其宣告也。』」

監護宣告
監護人在監護範圍內,成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宣告常見的原因

當事人聲請 監護宣告 常見的原因包括:腦部退化、萎縮、病變、中風失智、因工安意外遭電擊致缺氧性腦病變、癲癇、硬腦膜下出血病症、因車禍受有大腦創傷性出血致無法言語等等…,不過即使有這些原因,在聲請監護宣告時,法院還是會請精神科醫師鑑定,看看是否受宣告人屬於「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情況。

監護宣告好處 ?

監護宣告好處 是甚麼?如同剛剛前面提到的,法院會為受宣告人選擇監護人(可能是一人或數人擔任),為他來把關生活、療養、照顧、生活也能受到比較好的照顧。此外,在財產管理、處分方面,受監護人不致於因為在欠缺意思能力下處分財產(如:受騙)而有財產上的損失。

並且,立法者考量監護人可能會不當挪用受監護人的財產(例如:變賣財產再轉讓金錢給自己等),特別規定監護人不可以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此外,對於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的行為,也要經過法院許可才會發生效力。

所以,也不必太過擔心受宣告人本身居住的房屋會遭到監護人變賣,而讓受監護人流離失所唷!

★民法第1111-1條(選定監護人法院的注意事項)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2條(監護人之職務)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法第1103條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1098條(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101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限制)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民法第1113條(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之準用)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保障受監護人的不動產不被監護人任意處分

監護人不適任怎麼辦?改定監護人資格?

如果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沒有或不能盡責(例如:健康不佳如中風、違反法律規定、不遵守法院裁定的監護方法及職務範圍)照顧受監護人,該怎麼辦?此時,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改定較為適當的監護人,法院也會就改定監護宣告監護人資格來審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39號民事裁定(節錄):
「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而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法院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㈡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第109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節錄):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叔叔陳福義經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由陳福義之兄陳福龍擔任監護人,陳福龍目前因中風,行動不便無法照顧陳福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憑,並有本院89年度禁字第20號裁定附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是以,陳福龍高齡80歲,年老體衰,中風生病,不堪負荷監護職務,當屬可信,如由其繼續擔任監護人,恐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陳福義之姪女,其與陳福義為三親等親屬關係,依同法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即屬有據。」

受監護宣告人面臨訴訟,監護人也要參與嗎?

關於此問題,延伸閱讀:受監護宣告人訴訟行為 【應由監護人代理】

監護宣告查詢?

當親屬、社福機構、政府機關等想知道一個人是否有受監護宣告時,該怎麼作 監護宣告查詢 呢?司法院特別有建置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民眾就可上網輸入相關資料查詢。

監護宣告查詢
(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

參考文章:法院判決書查詢該怎麼做? 【詳細教學】快來閱讀本文章!

 

拿到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即可辦理監護登記

如果法院已經准許監護宣告的聲請確定(俗稱的「定讞」),法院會寄發裁定確定證明書,待收到後,即可持其他應備文件,至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唷!

延伸閱讀: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是什麼?多久收到?【重要文書】

上帝的愛對受監護宣告人也是永不止息的!

聖經說: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

對於那些需要受監護宣告之人,上帝也愛他們,透過家屬、親戚朋友、社福機構團體、政府機關,來關心他們,如果你身邊有或可能應該受監護宣告的人,盼望我們都能給他最好的照顧、感受上帝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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