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罪構成要件?把小孩帶走就算略誘嗎?

略誘罪構成要件

略誘罪構成要件 是甚麼?怎麼樣的行為會構成略誘罪?未成年人離家出走,住在我家,我就會觸犯略誘罪嗎?先來看看刑法第241條有規定略誘罪的樣態有3,包含普通略誘罪、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猥褻或性交略誘罪,本文礙於篇幅,介紹的是刑法第241條第1項的普通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第1項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罪構成要件
把小孩帶離家庭,就會構成略誘罪嗎?

略誘罪構成要件 :客觀上行為人要有略誘行為

略誘罪構成要件 其一是,行為人要在客觀上有「略誘」的行為,而所謂「略誘」,是指「行為人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其他不法的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例如:無正當理由,強行把未成年人從有親權人的家中帶出家門)

除此之外,略誘還必須要讓未成年人與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對未成年人有監督權人對於被誘人因而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
(例如:把未成年帶離家後,完全切斷未成年人跟有親權人的任何聯繫,不讓親權人知道未成年人的聯繫方式)

需注意的是,這種使未成年人脫離與親權人監督、聯席的情況,如果只是「偶然」的,因為行為樣態不是那麼嚴重,是不會構成略誘罪的。

另外,略誘罪的行為主體,並沒有限制,所以,如果當監督權人有數人時,有親權人的一方(如父母一方),如果有略誘行為,還是有可能會構成略誘罪。

而刑法第241條第3項還有特別規定,如果是對未滿16歲之人「和誘」,也算是略誘的行為。
(關於甚麼是和誘,請參考另篇文章:刑法和誘罪構成要件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節錄):
「按所謂「略誘」之犯行,係行為人對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之構成要件,在客觀上係以行為人對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因而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為其要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次按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要旨參照)。可知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20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或有監督權之一方以和平之方式得被誘人同意或非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違反被誘人自主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6歲之被誘人脫離原來之監督權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著有24年上字第5247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在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在其中一個監督權人行使監督權時,若有偶然、反射地發生使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暫時無法行使其監督權之結果,因其他有監督權人並非與被誘人完全脫離關係,而陷於完全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態,自難論以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第3項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略誘罪構成要件 :主觀上行為人要有侵害親權的故意

因為略誘罪的保護法益(人民法律上的利益),有未成年人的親權人的監督權、家庭間的圓滿關係,所以如果刑法要處罰略誘行為,行為人本身必須要有侵害親權人的監督權,或家庭原滿的故意,才可以,這是略誘罪構成要件之二。

所以,如果基於善意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的意思(如未成年現在正在面臨家庭暴力),把未成年人帶離到自己家中保護,就欠缺略誘罪的故意,而不會構成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節錄):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之構成要件…在主觀上,因其立法意旨係因未滿20歲之年幼男女,智識能力未臻健全,意志力較為薄弱,為保護該等男女之權利而設,若父母一方暫時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夫妻共同生活處所,或妻或夫之處所,乃係基於善意保護及教養,並無惡意之意圖,更無侵害對方行使監督權之故意,尚難以略誘罪相繩。」

 

孩子要管教好,家庭才不容易產生問題

聖經說:「趁有指望,管教你的兒子,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箴言十九:18)

很多社會問題源自於家庭教育不佳,當父或母(或同居的祖父、母)行的不正(例如:吸毒、家暴、酗酒、賭博、外遇、動輒暴怒情緒失控等 …),孩子不但可能會耳濡目染學習這些行為,並因為不堪再待在這個屋簷下而選擇遠離父母、遠離家庭,未來組織家庭時也把這些不良行為視為理所當然,而繼續傳承、影響下一代,形成一個咒詛的延續。

這些不良行為,也可能變成一個社會問題而必須仰賴地方政府社會局、衛生局、社福團體、司法機關、律師介入來處理、解決。

上帝管教祂的百姓、子女,我們人如果要生,就要做好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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