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

遺囑保管人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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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保管人該做什麼?【指定遺囑保管人的注意事項】

遺囑保管人該做什麼?依照民法第1212條規定,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的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如果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保管人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民法第1212條,沒有具體規定應通知的時期期限。但遺囑保管人還是宜儘速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利害關係人,以免事後被不必要的質疑。指定遺囑保管人的注意遺囑保管人的品行、是否有擔任遺囑保管人的意願、遺囑保管人是否能承受繼承人或其他親屬的壓力、宜在遺囑明確指定遺囑保管人、遺囑保管人的年齡及身體狀況、指定遺囑保管人與遺囑執行人可指定同一人。

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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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代墊扶養費可請他方還錢【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

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指出,父母共同負擔子女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時,如果父母一方支付未成年的全部扶養費用,代墊扶養費的一方,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在他方應分擔的程度範圍內,向他方父母請求已經實際墊付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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