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

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 

曾有民事法院通知要當事人盡速在所定的期限內提出對於證據調查的相關意見,並附上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條文規定,但當事人不明白該法條中 攻擊或防禦方法 的意思,也不會知道如果未在期限內提出會有甚麼後果,將有可能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職是,對於自己打官司的民眾或學習法律的讀者,有了解 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的必要。對此,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10號民事判決提及:「所謂攻擊或防禦方法,應係指兩造於事實、法律及證據上所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抗辯及舉證。」(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換句話說,當事人對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爭執(否認)、抗辯、舉證(如:自行提出證據、向法院聲請鑑定等),都屬於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簡稱為「攻擊防禦方法」或「攻防方法」)。

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在民事訴訟中的攻擊防禦方法應該適時、盡早提出(如果法院定有若干期限內要提出,宜遵守相關期限),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而未提出,而遭到法院不予審究的不利益(失權效),不可不慎,千萬別握有有利事實、法律主張或抗辯,前幾次開庭都沒提出,等到最後一次開庭才提出,此不但延滯訴訟,更會突襲對方當事人,且最後受害的是自己!此外,關於民事上訴第三審能否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及律師也需要注意(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 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延伸閱讀:怎麼查詢法律條文 ?

法院判決書查詢該怎麼做? 【詳細教學】快來閱讀本文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節錄):「經查,兩造於訴訟之始即分別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且本件迭經原告提出起訴狀、準備(一)至(三)狀、言詞辯論意旨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答辯(二)至(三)狀、言詞辯論意旨狀,並經本院於107年11月15日、108年1月10日為言詞辯論,被告均係就法律面為答辯、兩造並據此為證據調查之聲請,詎被告迨至本院108年4月1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08年3月29日始以言詞辯論(二)狀提出原告「未依合約將授權技術資料交予被告」之事實抗辯,堪認被告縱無意圖延滯訴訟,亦屬存有重大過失而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已妨礙本件訴訟之終結,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不予審究被告提出之該項攻防方法,附此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小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節錄):「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攻擊或防禦方法,除事實上主張外,尚包括證據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立法理由意旨參照)。裘OO固於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送鑑定。然查,本件前曾於107年10月25日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因裘OO未繳納鑑定費用,原告亦不聲請鑑定,經該所於同年11月15日函覆無法鑑定。則裘OO既未繳納鑑定費用而未鑑定,其嗣後再聲請送鑑定,倘仍容許其提出,勢須改定庭審期日而另行調查,致本件訴訟延滯審結。裘OO雖稱:伊前因無法負擔鑑定費用,且因太忙而沒有陳報法院云云(見本院卷第74頁),然此部分未見裘OO提出證據以佐,應認裘OO所為,當屬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上開證據方法,並將致本件訴訟延滯之情形,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裘OO上開證據聲明,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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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防禦方法要盡早提出,否則依民事訴訟法可能產生失權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