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勢證據 主義【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

優勢證據 主義,為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

有些民眾認為,司法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因此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必須要讓法官相信應證事實的存在有100%可能性,才屬正確。然而,在民事事件,對於兩造當事人有爭執的事實,民事法院要相信當事人所主張對己有利的事實為真,只要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的證明力具備「 優勢證據 」即可。也就是說,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足以使法院相信其所主張事實存在(發生)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就算是盡到舉證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如果要推翻此被舉證成功的事實,必須要提出反證來讓法院相信另一方所主張的事實並非真實。

比較遺憾的是,在些許的案件中,可能有明明就有此事實但欠缺證據,且也無法透過聲請法院向其他單位調查取得,當事人敗訴後萌生司法不公的想法,並感受到冤屈。其實,司法有其極限,且必須按照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來行事,而上法庭講求證據,主要是為了社會的安定。試想,如果隨便一人沒有任何證據或證據不足卻主張另一人有侵權行為的事實,他方就因此背負這個惡名,且要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這樣是否公平?社會豈不會陷入混亂?

好在,如果遇到司法難解決、可能有冤屈無法伸張的情況,這只是暫時的,因為全知全能的上帝無所不知、無所不察,在人死後,就算證據已經滅失,上帝仍然會有最終的審判,會照各人所行的報應,所以千萬不要因此灰心,因為聖經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希伯來書 9:27)、「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道書12:14)、「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後的;我是初,我是終。那些洗淨自己衣服的有福了!可得權柄能到生命樹那裡,也能從門進城。」(啟示錄 22:12-14)。

而如果訴訟中當事人主動承認的事實,究竟發生何效力?延伸閱讀:自認的效果?【在民事訴訟中承認】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事件之證據法則,應採優勢證據法則,非如刑事案件之採嚴格證明達於無可懷疑之程度,所謂優勢證據,係指證據之證明力,足以使法院對於爭執之事實認定其存在,勝於不存在,即可基於事實之蓋然性,認為符合真實之經驗,而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此時法院即得信該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反之則應認該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偽。」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節錄)。

「又民事訴訟係採較為寬鬆之自由證明法則,當事人就所主張之事實,固須負舉證之責任,但民事訴訟上之舉證責任,其舉證標準,僅需達到使法院得生較強固之心證,而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即達優勢證據之證明程度即足,毋須如刑事訴訟須達到明確可信且無合理懷疑之標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04號民事判決參照(節錄)。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