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三審一定要請律師】

民事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原則上沒委任律師上訴就不合法!

民事訴訟第二審敗訴後,如果敗訴一方想要上訴第三審,因我國採 民事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制度,所以除非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上訴人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上訴人是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而可以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否則,上訴第三審到最高法院一定要委任律師,如果沒有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又沒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補正,上訴就不合法,上訴會被駁回,一旦駁回案件就確定了,確定後會收到民事確定判決證明書!而不可在依照通常救濟程序救濟!不可不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節錄):「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上訴自不合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自明。上訴人黃oo、吳xx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審於112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0日對其為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其迄未補正,上訴自不合法。」

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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