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 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民事 三審新證據 ,上訴三審可以提出嗎?

民事上訴第三審是民事通常救濟程序的最後一哩路,二審敗訴的當事人如果對於案件判決結果不服氣,可以提出上訴,而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由合議庭組成且審判經驗更為豐富,因此,上訴第三審要推翻原二審判決,相對於一審判決而言,是比較不容易的(關於上訴第三審成功率,見文章: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 ?【最後一搏】)。而民事第三審法院是法律審, 如果有證據在一、二審沒提出,如果這些還沒提出的證據, 三審新證據 能夠提出嗎?

三審不能提出新證據! 

民事第三審是法律審,主要在審查民事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更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所以第三審最高法院裁判的依據在於二審所確定的事實,準此,即使當事人想在上訴第三審時提出一、二審沒提出的「新證據」,然而,依法 三審新證據 屬於新攻擊防禦方法(關於攻擊防禦方法,見文章: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最高法院是不可以審酌的!如果只以新證據來上訴第三審,此上訴第三審並不合法。

由此可知,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的「事實審」程序進行就非常重要,假設所握有的證據對於案件「有重要關聯或影響」,應該盡量提出。否則,上訴第三審才要提出,為時已晚,律師就算願意協助當事人提出,很大一部分仍在於「滿足當事人心願」,在法律上可能無太大影響。

三審新證據
三審才提出的新證據,最高法院不能審酌!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節錄):「末查,上訴人於本院所提被上訴人刷卡明細,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本院依法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節錄):「末查,上訴人於本院所提附件1嘉義縣○○鄉公所112年6月16日函文,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本院依法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聖經說:「因為耶和華賜人智慧;知識和聰明都由祂口而出」( 箴2:6),從事訴訟行為應有智慧,當向耶和華上帝求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