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 的意思?【民事訴訟重要概念】

一事不再理 的意思?

一事不再理 是指同一事件前案已有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後,同一當事人基於該一樣的原因事實、法律關係再向民事法院起訴為同樣請求時(後訴訟),由於前案終局確定判決已發生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民事法院應以裁定將後訴訟駁回。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白紙黑字寫出「一事不再理原則」這幾個字,但此概念可由民事訴訟法規定得出。

舉例來說,A主張B在2024年2月21日下午4點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oo號建物前誹謗、公然辱罵自己不要臉,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請求B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A的主張沒道理,駁回A的起訴,A雖然不服提出上訴,但上訴也遭駁回,全案確定。一年後,A仍心有不甘,於是把前述敗訴確定的一審起訴狀再印出來,在2025年2月21日下午4點簽名後再次向法院起訴,訴訟中堅持要同樣事由再告一次,則法院此時應以裁定將A的起訴駁回。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上重要的制度,可避免同一案件重複審理、節約司法資源的浪費、維持法秩序的安定,同一事件如法院已經審理確定,除非有再審等事由,否則同樣法律紛爭不會再起!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可防止紛爭再起!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7號民事判決(節錄):「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86號民事裁定(節錄):「按原告之訴,有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抗告人前已依相同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經原法院高雄簡易庭以109年度雄小字第3138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確定,此有前案判決附卷足核(原審審訴卷第31-33頁、本院卷第93-95頁)。則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抗告人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為同一之請求,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起訴為不合法,則原審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自無不合。是抗告人仍執原審同一實體上理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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