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連動關係】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 ?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牽扯到刑事訴訟,常見到一造拿出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高等檢察署的再議駁回處分書,來主張或抗辯民事法院應該照著判,然而,有疑問的是: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 ? 檢察官作成的處分書,一定拘束民事法院嗎?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 是不正確的 !

檢察官所做成的不起訴處分書,沒有拘束民事訴訟的效力,民事法院可以獨自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然後再適用法律,所以不會說有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 這種事情。

因為,基於檢察官偵查刑事犯罪(如:刑法過失傷害罪),民事法院在處理人民私權間的糾紛(如:民法過失侵權行為),兩者適用的法條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法院心證的門檻,全都不一樣。既然都不一樣,怎能一概認為檢察官的偵查結果,民事法院一定要照單全收?

然而,雖然話是這樣說,檢察官就刑事案件所調查的事實,對於民事法院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畢竟,如果案例事實幾乎相同(如:發生車禍),刑事偵查程序所調查過的證據,很可能也是民事法院要調查的,那同一事實既然檢察官已經查過了,除非當事人間有爭執且有調查未盡或認定錯誤的情況,基於民事訴訟採取優勢證據主義下,要提出推翻檢察官經調查過後所認定的事實,還是會困難一些。此時,不起訴處分就會扮演關鍵的角色。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節錄):
「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書,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三六六號、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七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節錄):
「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該事實,及其所聲明之證據,仍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查丁○○前因認乙○○涉犯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2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1781號為不起訴處分,丁○○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丁○○復向原審法院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經原審法院於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在卷可佐,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就舉證責任而言,有所區別,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罪疑唯輕」之原則,並採嚴格證據主義,而與民事訴訟係著重舉證責任之分配,依優勢證據原則審酌當事人是否就其有利事實盡其舉證責任,而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判斷之論證方式,並不完全相同,負民事舉證責任之一造僅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舉證證明該事實之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為已足,毋庸證明至「超越合理之可疑」之程度;況本件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已推定乙○○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責任,而應由其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更與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全然相異。準此,乙○○縱於刑事偵查、交付審判程序,均因無法證明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仍不拘束本院之認定。⒉次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節錄):
「㈥上訴人前以張智維騎乘系爭重型機車過失造成系爭事故為由,對張智維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經系爭偵字、偵續字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對張智維所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亦經系爭民事事件判決駁回確定等情,固經本院調閱系爭偵字、偵續字案件及系爭民事事件卷宗查核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3頁、第184頁),惟系爭偵字、偵續字案件、民事事件之認定,並不拘束本院。且上開案件均係上訴人以張智維過失傷害上訴人為由,對張智維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刑事訴訟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係以無罪推定為原則,且對於證據能力有嚴格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1編第12章第1節參照),民事訴訟則須由主張有利於己事實之當事人,負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參照),故上訴人於系爭偵字、偵續字案件、民事事件中,均須就張智維確有過失傷害之犯行,或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身體、健康之侵權行為等節,負舉證之責任。然本件上訴人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之人,主張張智維為加害人,向張智維之保險公司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本不以張智維有過失為要件,此觀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故即使系爭偵字、偵續字案件、民事事件認定張智維並無過失,尚不影響本件上訴人對於國泰產險公司之請求權。」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定敗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拘束民事法院

 

將憂慮卸給上帝,因為上帝顧念你!

不管世界如何混亂,耶穌都掌管一下,身為被害人,就算提出告訴後就算檢察官不起訴,但不代表民事訴訟加害人就一定就沒責任,還是要看具體個案認定(最好找律師評估確定一下),並且,要注意民事有追溯期限(文章:什麼是消滅時效制度? 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值得保護嗎? 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怎麼計算呢? 不知道權利存在也會起算嗎?)。

面對糾紛,我們固然會憂慮,但我們可以把憂慮卸給那位愛我們的神!

聖經說:「你們要將一切的憂慮卸給神,因為他顧念你們。」(彼得前書5:7

願上帝賜福大家!

分享這篇文章給你愛的人吧: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