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執行是什麼?【防止脫產】

假執行是什麼 ?

經常碰到當事人、民眾問說: 假執行是什麼 ? 是假的執行嗎?有沒有真的執行?臺灣是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不論是政府或是私人間,都不能任意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所以假設私人間發生權利義務糾紛,如果當事人間上法院爭訟的標的(原告請求的「給付內容」)屬於可能、確定、合法,也適合強制執行(確認訴訟、形成訴訟、給付判決中關於夫妻同居之判決、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都不適合執行,所以此部分法院無法宣告假執行判決),那麼原告要等到民事官司確定(俗稱的定讞)後,才能依法強制執行。然而,有些債務人會利用這個漏洞,即便自己站不住腳理虧,仍然隨便、胡亂上訴,讓案件無法快速確定,在官司確定前把名下財產全部移轉出去,就導致就算原告一路勝訴到底,最後聲請強制執行時,仍然執行不到債務人任何財產,最終白忙一場。 而「假執行」就是為此而生,讓債權人有機會在勝訴後到案件確定前,有機會先進行強制執行,來確保自己的債權。

此外,如果被告可以預見原告第一審勝訴後就可以假執行,那麼,被告也會在第一審盡全力提出訴訟資料及為相關訴訟行為,無形中也讓被告會比較認真對待第一審的訴訟,而不會等到第二審才將自己的主張或抗辯完整的提出,有機會達到節省司法資源的功能。

不過,原告就算勝訴,在案件還沒確定前,被告仍然可能有在下一個審級推翻原判決,為了兼顧保障被告的財產權,所以法院在宣告假執行判決時,常常會一併宣告原告要提出一定金額的擔保金給法院才可為假執行;相對地,被告提出若干金額的擔保金給法院後,可以免除假執行(此時被告也會評估最後有無勝訴可能,決定是提出擔保金或乾脆放棄上訴)。另外。如果官司證明被告有理由,假執行的結果造成債務人損害時,債權人也有可能要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宣告假執行判決,可以是依當事人聲請,也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被告認諾時、民事訴訟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最後判決金額低於新台幣50萬元)。

※參考文章:認諾意思?認諾跟自認差別?【舉白旗投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5號民事判決(節錄):
「按所謂假執行判決者,係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賦予該判決執行力之裁判。通常法院所為之給付判決,須待該判決確定後,始有執行力,因此被告(債務人)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受敗訴判決後,常藉提起上訴,以阻斷判決之確定,俾其從容隱匿財產逃避強制執行,徒使原告(債權人)將來執有確定判決仍不能實行其權利,有違民事訴訟保護私權之本旨,故設假執行制度許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該判決為假執行之宣告,賦予確定判決同一之執行力,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俾原告提前實現勝訴判決之內容,收防免濫行上訴之效。此外,假執行之宣告亦能作為對訴訟進行怠惰者之調整手段,達到將訴訟資料齊備於第一審程序之目的。然而,如經被告上訴,將來原告受敗訴之判決確定,徒使被告因不當假執行而受無謂之損害,在制度上即有許法院以命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假執行失效之返還及損害賠償義務之設計,以謀求原告與被告間之利益均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66號民事判決(節錄):
「所謂假執行,本即在終局判決確定前使原告提前獲取本案勝訴效果。故得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以適於執行者為限,諸如確認判決、形成判決以及給付判決中關於夫妻同居之判決、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按其性質即屬不適於強制執行者,當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判決給付內容屬可能、確定、適法,自適於執行。本件假執行僅使原告得以依法隨時行使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對於被告卓OO並無法律上之損害,即無對被告卓OO造成無法回復情事可言。準此,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及被告卓OO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節錄):
「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延伸閱讀:他人欠錢不還又怕脫產怎麼辦?

假執行是什麼

假執行制度的存在,提醒我們要認真看待訴訟行為!

有些人對於司法訴訟,並不是特別認真看待,甚至非常的輕忽,認為事情很簡單,自己去法院跟法官講一講就好了,沒想到官司敗訴,面臨假執行時發現自己的財產、安身立命的住所被查封,甚至即將被拍賣,而傷心、恐懼不已,且因為對方第一審時已經勝訴,下一個審級要和解,可談的空間變得更小。對於這種情形,如果當時他們選擇最初的法律行為前或進行訴訟前,先行了解其中的意涵,有專業法律人士替他們諮詢,則很可能會有不同的結局。

要避免憾事發生,還是得仰賴教育學習、多多宣導才行!

免除假執行要交擔保金,但進入天國不用錢,只要悔改並認主耶穌即可

主耶穌的愛和恩典是免費更是無價的,只要我們願意認罪悔改、接受主耶穌為我們生命中的主,不必繳交擔保金,祂會赦免我們的罪,讓我們在死後仍然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主耶穌説:「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馬太福音4:17)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一書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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