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要件?【民事訴訟反告】

反訴 是什麼?制度目的?

民事訴訟中,被告在原告所提起的同一訴訟中,所提起的另一訴訟,稱為 反訴 。之所以允許被告提起反訴,制度目的在於利用原告已經開啟的民事程序(本訴)來解決相關聯的訴訟事件,以達到公益層面及私益層面的訴訟經濟,達到紛爭一次性解決,此外,也可避免不同法院間就類似的基礎事實產生的法律糾紛,做出兩個矛盾的裁判。反訴,雖然是民事訴訟法中重要的規定,但是一般大學即便是法律系的課程,礙於授課時數有限,介紹的也比較有限,如果讀者弄清楚反訴的概念,可能贏過不少本科系的同學唷!
反訴

第一審 反訴 條件 ? 反訴要件?

什麼樣的情況下被告在第一審民事訴訟中可以提起 反訴 ?涉及到 反訴要件 為何。礙於篇幅,此只先介紹第一審民事訴訟規定。要在第一審民事訴訟中提起反訴,必須是在原告所提起的本訴繫屬於法院後~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終結前才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法第259條),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且可以跟原告所提起的本訴訴訟在同種程序中進行,此外,反訴的跟本訴的標的及其防禦方法必須相牽連(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2項),滿足這些要件及可能要繳的裁判費(延伸閱讀:反訴裁判費【民事反訴要繳費嗎】)後所提出的反訴,才算是合法。

應注意,如果當事人有故意想要透過反訴來拖延訴訟時間的情況,法院是可以直接駁回反訴的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所以不要想說利用反訴來阻止訴訟進行,那是徒勞無功的!不要想說別人告我,我就故意亂告整他回去!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260條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簡字第332號民事判決(節錄):「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板簡字第503號民事判決(節錄,部分地號去識別化):「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2)經查,本件被告雖稱其受有180,000元之損害,並主張禁止原告等通行xxxx-xx地號土地,然而本件自民國106年11月起訴以來,被告從未主張提起反訴。詎俟本訴訴訟程序進行近1年後,方提起本件反訴。據此顯見,被告提起本件反訴,並非在追償其所稱之損害,其真正目的乃在於延滯訴訟,藉以迫使原告撤回本訴的起訴,而使被告得以獲致毋庸返還0000-0000地號、5-2地號土地及不當得利之利益,被告所稱之損害顯係臨訟編篡,委不足採。」

反訴

反訴例子?

經過前面的介紹,以下舉幾個實務上的反訴的案例,幫助讀者理解:
(1)、原告A本於與被告B間的租賃契約對被告B請求違約賠償,而被告B以原告A並未依約退還押租金XX元而反訴請求原告返還。
(2)、原告A本於與被告B間夫妻關係配偶權(與愉悅正常男女交往界線)受侵害對被告B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而被告B以原告於婚姻關係中對其恐嚇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3)、原告A因受被告B駕駛車輛撞擊對被告B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而被告B以原告A未注意行車規則有過失而請求修車費損害賠償。

 

願讀者都有來自耶穌的平安!

或許你/妳正面臨苦難,或來自訴訟的壓力,但耶穌說:「我將這些事告訴你們,是要叫你們在我裡面有平安。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翰福音 16:33),耶穌能勝過一切,我們應該倚靠祂,願每一位讀者都能有來自耶穌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