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罪告訴乃論 ?【毀損罪撤告】

毀損罪告訴乃論 ? 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嗎?

毀損罪告訴乃論 ?相信是許多毀損罪的被害人,以及正在面臨刑事毀損告訴的被告、被告家屬、親戚、男(女)朋友會關心的問題。好消息是,依照刑法第357條規定,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要有被害人主動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才能起訴。而正也因為刑法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就算被害人已經提出告訴,仍然有機會撤回告訴。而即便檢察官已經起訴被告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程序終結前只要被害人即時撤回告訴,法院程序上也只能下「不受理判決」,不能再對被告審判了!因此,被告如果犯下毀損罪願意悔改、賠償,趕快跟被害人談和解賠償事宜(協助被害人將其所受損害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如此不但可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又可以不用再面對刑事官司、繳納易科罰金、或因此留下前科紀錄,而且,之後也不用再面對被害人所發動的民事訴訟。因此,和解,對於被害人、被告而言,是能圓滿把事情解決的!

目前,司法實務上有些法院在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中會積極協助、勸喻被害人和被告調解或和解,當事人千萬要好好把握機會!而即便沒有通常法院的調解程序,當事人也可私下洽談和解,如果圓滿成立和解也要盡速將調解結果回報法院(案件如果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則回報給地檢署),最好是可以在雙方和解成立當下,請被告賠償後,雙方簽立和解書,告訴人同時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並與和解書一同盡速提交法院(案件如果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則提交給地檢署)!

聖經得智慧 ,得聰明的,這人便為有福。(箴言3:13) 和解,在毀損罪的訴訟中是智慧的一種選擇!願每一位被告、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都能做出智慧的決定!

延伸閱讀:毀損罪構成要件【怎麼樣算毀損】?

易科罰金的意思? 易科罰金會有前科嗎?【最新刑法規定】

毀損罪告訴乃論
毀損罪是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以撤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節錄):「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被告黃oo被訴毀損他人物品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69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與告訴人楊oo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11年12月29日具狀撤回上揭告訴,並經臺北地檢署於112年1月5日收文,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795號卷第17頁)。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固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但如誤向其他司法機關提出,亦可認為有效,是以,臺北地檢署縱未將該聲請撤回告訴狀轉送原審法院,自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則原審於上開撤回告訴生效後,即應就被告被訴之毀損他人物品部分,改依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方為適法。原審未查,猶於112年2月2日逕依簡易程序,以簡易判決對被告論處毀損他人物品罪刑(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以資救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依公訴意旨所載內容,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於112年7月27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乃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49號刑事判決(節錄):「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