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停止審判的方法?【暫停審判】

刑事 停止審判 的要件

刑事訴訟中有 停止審判 的規定,例如:如果被告有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如:嚴重的失智症、目前住在醫院加護病房、醫師認定手術後須住院、意識不清無法下床等),則法院應在被告回復心神或可以到庭前,停止審判。法院為停止審判的裁定前,大多會函詢醫院給予被告是否適合到庭的醫療專業意見。

或者,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為判斷,而該民事已經起訴者,刑事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在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其他尚有:犯罪是否成立,取決於已經起訴的他罪、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如果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都可以在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的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296條)。

此外,如果被告是大陸地區人民,被告在犯罪後跑出境(如:被台灣驅逐出境),以致於不能到庭審判時,法院也可以在被告可以到庭前停止審判,以免案件無從審理結案。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及第2項: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次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乃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犯罪,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不待司法程序之開始或終結,逕行強制其出境。是故法院受理大陸地區人民刑事案件,經常因被告已被強制遣送出境而無法進行審理,現行刑事訴訟法又缺乏處理之規定,致該案件懸置無從審結,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增訂本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97條所定情形時,其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之權,誠以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如併就民事法律關係自行審認,以為刑事判決之基礎,不更停止刑事之審判程序,亦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17號判例意旨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 296 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不適用刑事 停止審判 的情形

就算被告有以上不能到庭或可以停止審判的正當事由,法院如果確認該事由消滅後(如:被告心神回復、疾病減緩致可以到庭、被告已出院並可以理解回應問題、被告入境台灣等),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案件繼續審判,以免案件因 停止審判 遲遲無法終結,有害司法權的行使與公平正義。

不過,就算有停止審判的情況,當法院認為被告顯然是無罪或可以獲得免刑判決的話,法院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規定不等被告到庭直接下判決,以讓案件審結、保障被告權益。

此外,如果法院案件是允許委任代理人的情況(如:勞動基準法第78條只處罰金刑),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4項是可以不停止審判的。

 

刑事訴訟法第36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298條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所謂『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以停止審判的訴訟上客觀事由(例如生病不能行動、分娩必須休養),已有所改變或消失(例如痊癒、坐完月子),致不復存在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停止審判
刑事停止審判事由列舉

 

提起再議不是可以 停止審判 的原因

由於能否刑事停止審判,必須刑事訴訟法規定,且法官是依照法律獨立審判,因此,如果是法律沒有規定的話(如:已就相關刑案提起再議),是不能當作聲請停止審判的事由的,就算聲請停止審判,法院也會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三、聲請人雖謂已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400號案之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惟刑事訴訟法之停止審判事由包括被告心神喪失;或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或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或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民事程序已起訴等事由,被告聲請事由並非屬之。又法官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就犯罪事實之認定並不受檢察機關認定事實之拘束,故聲請人就與本件相關之再議案之聲請自不符應停止審判之要件甚明。聲請人以此事由,聲請本案停止審判,顯對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有所誤解,難認聲請事由有據。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並無理由,不應准許,予以駁回。」

延伸閱讀: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議是能讓案件起死回生的機制

 

地上的審判可能會停止,但人死後還有天上公義的審判


有些有罪被告可能因為故意或非故意(如:真的病重),因而案件停止審判,這或許讓人覺得不公平,但地上的審判或許會停止,人死後要面對天上的審判,這是我們仍存有盼望的原因,耶穌會施行他的公義。

 

聖經:「後來,十一個門徒坐席的時候,耶穌向他們顯現,責備他們不信,心裡剛硬,因為他們不信那些在他復活以後看見他的人。他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萬民:原文作凡受造的)聽。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馬可福音16:14-16)

主知道搭救敬 的人脫離試探,把不義的人留在刑罰之下,等候審判的日子」(彼得後書 2:9)

又看見死去的人,不論尊卑老少,都站在寶座前面。案卷都展開了,另有一卷,就是生命冊也打開了。死去的人都要憑案卷中有關他們行為的記錄受審判。 海洋、死亡和陰間都交出了它們裡面的死人,使他們按著各人的行為受審判。」(啟示錄 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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