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卻違法事由例子有哪些?【刑法不罰】

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 意思是甚麼?

了解前須先知道,如果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那麼原則上該行為是推定(假定)具備「違法性」(法律不允許的行為)。而所謂「阻卻違法事由 」,是指一種例外可以排除行為違法性的

阻卻違法事由白話 文就是:「排除違法的正當化理由」(也就是刑法認為這不是不對的行為)。

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事由有哪些?

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跟「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種。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含:

依法令的行為

公務員不明知違法而遵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尊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此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但經由學者及司法實務所創造出來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

得被害人承諾行為請注意:不是所有得被害人承諾行為都可阻卻違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節錄):
「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

可推定的承諾行為

義務衝突

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例子

阻卻違法事由例子如下:

①依法令之行為:

例如:A將現行犯B逮捕的行為,雖然A限制B行動自由的行為符合刑法妨害行動自由罪章的犯罪,但是因為B是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人人可逮捕,那A的逮捕行為就是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而可以阻卻違法。

★延伸閱讀文章現行犯 的定義? 現行犯認定?【最新法規】

②業務上正當行為:

例如:車禍發生後,傷者A被送至醫院急診,急診醫師B為保全傷者A的性命,將A截肢,雖然B的截肢行為同時符合刑法重傷害罪的要件,但屬於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而可以阻卻違法。

③正當防衛:

例如:B持槍瞄準A準備開槍射擊,A為保全自己的性命,拿棍棒毆打B持槍的手,最後B的手受傷。雖然A拿毆打B可能觸犯刑法傷害罪,但屬於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的行為,而可以阻卻違法。

★延伸閱讀文章正當防衛定義是甚麼? 怎樣算正當防衛?【刑法不罰】

④緊急避難:

例如:依法,大陸地區人民未經主管機管核准,不可進入台灣地區。而A大陸人民雖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漁船搭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離岸十二海浬內之台灣地區,但A是因為海上風速高達九級烈風,為避免自己及船員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情況下,才進入台灣地區躲避風浪,A進入台灣地區的行為,屬於刑法第24條的緊急避難行為,而阻卻違法。

 

符合阻卻違法事由的效果

一個人的行為如果符合阻卻違法事由,那效果是:刑法就不會處罰他,也不能對他施以保安處分。

此外,他的行為也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聖經中耶和華上帝說:「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紀9:5-6)

在地上應報作惡的人,執法者所執行的拘禁或死刑,都是一種依法令的行為的阻卻違法行為,要彰顯神的公義。不只地上,將來人死後,上帝也必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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