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犯 的定義? 現行犯認定?【最新法規】

現行犯 的定義

何謂現行犯 ? 現行犯 的定義是什麼? 現行犯認定 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後段規定,現行犯的定義就是指:在犯罪的犯人「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的人,就是現行犯。

現行犯
(現行犯的定義: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完成後即時發現者)

而「犯罪」指的是違反「刑罰法規」(如:刑法、貪汙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的人,因此,單純違反行政法的人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後段(現行犯的定義):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刑事判決(即時的定義):
「所謂現行犯,係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現者而言,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所稱即時,指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而言。」

★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違反刑罰法令之現行犯而言,違反行政法令之現行犯不包括在內。刑法第十六條所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以有正當理由者為限,上訴人明知告訴人非違反刑罰法令之現行犯而竟加以逮捕,其理由自難謂為正當,自與該條之情形不合,應即予以駁回。」

準現行犯 也是 現行犯

除了現行犯外,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還有所謂「準現行犯」,也就是以下2種之一的人:
被追喊為犯人的人 或

②持有兇器或贓物等或身體、衣服處有犯罪痕跡(例如:衣服上沾染被害人血跡),顯然很可疑事犯人。

例如:警察在B地進行搜索,搜到賭具、毒品與毒品吸食器,A男是在搜索時從B地拿著吸食毒品的器具竄逃出來,而搜索跟查獲時間又指間隔幾分鐘,警方就可以據此合理懷疑B男均係有施用毒品及賭博的「準現行犯」,逮捕A男。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準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現行犯
(準現行犯的法律效果:與現行犯同樣處理)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沒有不同

為了保護人民安全、社會治安、防止現行犯逃跑逍遙法外,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所以一般民眾不用擔心逮捕現行犯會而觸犯妨害自由、強制罪等的官司(前提是精準掌握法律要件)。而且依照司法實務見解,不管是 告訴乃論之罪 或非告訴乃論之罪,人人都可以逮捕。

因為犯罪被害人提出的「告訴」只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訴追要件」,且刑事訴訟法也沒規定一定要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後才能逮捕,所以是否提出告訴,與逮捕的合法性無關。

現行犯
(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逮捕後應即時交由司法機關)

刑法第21條第1項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司法院民國32年04月21日院字第2505號解釋(節錄):
「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逕行逮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
「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而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逮捕(院字第2505號解釋參照)。蓋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僅係為實體判決的訴訟要件而已,並不影響現行犯的逮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16號刑事裁定
「又按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逮捕(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意旨參照),故聲請人於實施上揭公然侮辱犯行時,告訴人雖未及及時向在場員警表示追訴之意(告訴人嗣已在警詢時對聲請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仍無礙員警楊oo等人依上揭規定逕行逮捕聲請人之合法性

 

現行犯的逮捕程序

關於 現行犯的逮捕程序 :

①如果是「無偵查權限的人」(一般民眾)逮捕現行犯後,應該即時交給警察或檢察官。警察、檢察官應該詢問逮捕之人的姓名、住居所、逮捕的事由(為何逮捕)。

②如果是「警察」逮捕現行犯的話,那麼,除非是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超過告訴期限,可以在經過檢察官的許可後,可以不解送現行犯給檢察官。否則,都要解送給檢察官進行即時訊問,查明有無犯罪嫌疑。

※補充文章刑事提告期限是多長? 【不在這個期限內提告無效】

③「檢察官對於被解送的現行犯即時訊問後,就會依照被告有無逃亡、滅證等的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而如果檢察官認為現行犯有羈押的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之1調第1項)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可以直接讓被告交保、責付或進行限制住居的處分。

④如果檢察官選擇向法院聲請羈押,那「法院應該開庭即時訊問被告,查明有無羈押的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92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93條(即時訊問及漏夜應訊之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耶穌饒恕通姦的現行犯婦人

曾有一個婦人通姦時被抓姦在床(婦人就是通姦的現行犯),當時的人按著摩西的律法要拿石頭把那婦人打死,但耶穌卻饒恕那婦人,並叫婦人不要再犯罪。

我們的生命常常會得罪耶穌,我們會希望尋求耶穌的寬恕,同樣的,當別人犯錯時,我們不應當上帝來審判、定別人的罪,應讓公正、全知全能、富有智慧的耶穌來決定要怎麼審判。說不定犯罪者已取得耶穌的原諒,而不再犯同樣的罪!

聖經約翰福音第8章1-12節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清早又回到殿裡。眾百姓都到他那裡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他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他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耶穌又對眾人說:我是世界的光。跟從我的,就不在黑暗裡走,必要得著生命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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