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後該再議嗎 ?【不起訴處分救濟】

不起訴處分後該再議嗎 ?

提告對方犯罪,假設 不起訴處分後該再議嗎 ? (文章: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議是能讓案件起死回生的機制)如果不起訴本身合法、正確,我們當然不要繼續耗費無謂的資源提出救濟。或者,就算不起訴處分有錯誤,但對方已經不會再造成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危險,那我們可以選擇不要再議。

面對相互提告,再議可以保護自己?

不過,在部分相互提告、互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間,如果不起訴處分確有錯誤或爭執翻盤的可能,被害人提出再議請求高等檢察署糾正原不起訴處分,可能是一種保護自己或為後續糾紛促進和解的方法。

因為,有些情況是,A和B相互是犯罪的加害人並互相提告,結果A提告B部分不起訴,B提告A部分卻起訴,A因為單純覺得律師費很貴不想再花錢委任律師提出強而有利的再議,那最後的結果是:A和B相互雖然是犯罪的加害人,但最後可能只有A受到處罰而有前科,此種情況有時更會助長B的氣焰,後續A不論在面臨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洽談和解時,就無法再以B也有犯罪來促使雙方各退一步和解或談判取得較輕的賠償方案,A平常可能還會活在恐懼之中,因為,深怕B有可能是違法的行為會不會哪天又再來一次…

如果當初A選擇再議,而再議成功,那局勢會變得不一樣,所以,即便自己已經饒恕對方,但基於保全免於或讓自己後續可能面臨的民、刑事訴訟更有底氣,再議是可以達到保護自己的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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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說:「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馬太福音6章14-15節),饒恕人的過犯,不是吃虧,我們也能得到上帝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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