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 ?
第二審敗訴的當事人常常在委託律師時,不免關心 民事上訴三審翻盤機會多少 ?本文將簡介民事上訴第三審的翻盤機率、最高法院廢棄後案件進行的流程等。
從統計數據看民事上訴三審成功率
最高法院如果認為當事人的上訴有理由,要全部或一部廢棄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南分院、金門分院等)判決的話,根據該案件不同的情形(如事實是否已經明瞭不用再調查等),分別會作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法院」或「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的決定。
每年大概有2000~3000多上訴到最高法院的訴訟案件,依據最新司法院統計資料計算民國102~111年(2013年~2022年)最高法院廢棄第二審民事判決的機率,分別是23%、25%、23%、21%、21%、23%、26%、29%、29%、29% (四捨五入至整數)。從結果上可觀察出,近10年平均廢棄率是23%,換句話說,每100件民事上訴第三審案件約有23件可以上訴成功!
從下表的上訴三審趨勢圖可以觀察到,近年民事上訴第三審的成功率有慢慢上升的現象,原因究竟是最高法院放寬部分上訴的門檻?還是二審裁判品質日益出現問題?或律師素質有顯著提升?不得而知,有待考究。
民事上訴三審能否翻盤的因素
應注意,上面提到的司法統計數據只是統計數據的「平均值」,不同個案上訴到第三審的機率不會完全相同,影響的因素有很多,例如:
(0)上訴人的主張或抗辯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有支持的理由
如果案件本身在一審起訴時即在法律上沒有可支持的理由,則除非有修法、憲法判決違憲等情形推翻此前提,否則,法律上無理由或一望即知顯無理由的案件,不管上訴幾次,翻盤率都是0%!
(1)二審判決本身是否正確
包含二審判決對於實體法、程序法是否有適用錯誤或消極不適用、程序上有無重大瑕疵等。
(2)律師能否具體且明確指摘二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
律師除了閱讀判決書外,也要把第一審及第二審的卷宗徹底查一遍。有時,連法院在訴訟中調閱的其他案件卷宗也要一併閱讀,以指出相關的錯誤。
(3)二審判決所違背法令之處,是否足以產生影響判決的結果
如果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至5款情形且二審判決的違背法令不足影響判決結果,就屬「無害瑕疵」,即便有所錯誤,最高法院還是會駁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77-1條)。畢竟,這些不嚴重的瑕疵,如果廢棄發回二審重新審理最後結果還是跟原來二審判的一樣,這樣繞一大圈,豈不是浪費當事人的勞力、時間、金錢及國家的司法資源?
(4)法律見解是否突然變更
如:最高法院採取前所未有的見解、憲法法庭突然宣告某法律違憲而作出新的判決等(新聞:班鐵翔控女作家妨害名譽 最高院”廢棄”發回)
(5)上訴所涉法律爭議,是否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如:議題是否為實務上經常爭議、見解分歧的重要問題等。
(6)一、二審當事人有無委任律師
實務上可見部分民眾不願意花律師費、輕忽法律專業性或以為法律很簡單,省掉第一、二審律師費自己打訴訟,但其實對於實體法、訴訟法理解錯誤,不得要領而敗訴,到了第三審不得不請律師時才尋求律師協助,但因為在一、二審訴訟行為已經無法坐時光機回去改變,且第三審不能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延伸閱讀:三審新證據 可以提出嗎?【 上訴第三審才提出】、 攻擊防禦方法定義 ?【攻防方法】),形成自己降低自己第三審獲勝的可能,事後才懊悔不已,實在令人遺憾。
至於「法官是否收賄、被收買」、「是否受政治力干預」、「是否受媒體、輿論壓力」,畢竟屬於極端情況,我們相信絕大多數法官都很敬業、公正工作,依照世新大學辦理「11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律師對法官的信賴度高達83.2%(新聞:數字會說話!執業律師看司法改革 83.2%信任法官),該調查雖然不是特別針對第三審法官所為,但仍然凸顯法官能讓絕大多數律師信賴。因此,民眾如果官司輸了,不應直覺性的認為法官因以上原因偏袒或一定是收賄等。
(7)憲法法庭將最高法院裁判廢棄發回
憲法法庭如果認為某最高法院的裁定或判決違憲,將該最高法院判決或裁定廢棄後,最高法院基於該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做出另外不同判決,此時最高法院也可能將原二審判決廢棄。
上訴三審成功讓案件廢棄發回,接下來的流程?
如果第三審上訴成功,最高法院決定把案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審理,在效果上,案件就不會立刻確定(定讞)。流程上,受由發回的第二審法院審理,且審理的法官跟之前的二審不同。此外,案件號碼也會不一樣,受發回案件的案號將改為「更」字號。例如,如果是第一次發回,二審字號會變為xx年度xx字更一字第x號(第二次發回則是xx年度xx字更二字第x號,以此類推)。
受發回的二審法院,依法應受到最高法院判決內所表示法律見解的拘束,據此進行裁判。如果有最高法院認為原來二審法院有未查明,或更審的第二審法院認為需要再調查之處,會再就事實部分進行調查。
更審的第二審法院審理上,大多會先試行調解、和解。如果和解、調解無望,法官就會依照全案審理的結果進行判決。而在更審時受到敗訴的當事人,如符合上訴第三審要件,可再決定是否再進行上訴第三審。
★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4項: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