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委任律師提出上訴三審 ,裁判費要繳納!

已委任律師提出上訴三審 ,須繳納裁判費

民事二審敗訴的一方,如合乎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在提出上訴第三審時,如 已委任律師提出上訴第三審 的訴訟代理人,宜特別注意小心,提出三審上訴必須繳納裁判費,如果沒有繳納或是法院依照上訴書狀的記載,可認為上訴人明知要繳裁判費而不繳,則二審法院可不必先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而直接以裁定駁回第三審的上訴。此時,除非對駁回二審上訴的裁定抗告成功,否則,案件就沒有機會補繳裁判費後上訴第三審,非常可惜的。此一規定乃著眼於民事程序上的訴訟經濟,避免對於有委任律師的上訴人保護過周,而阻止再行上訴的機會。

人若犯了神所不喜悅的,主耶穌會直接否定我們死後上天堂的機會嗎?不是的,主耶穌仍然有讓我們悔改的機會,只要我們悔改認罪,主耶穌會赦免我們的罪:「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或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歌羅西書2章13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一書1章9節)。

「按起訴及提起第二、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即法院得不行命補正上訴不合法情形之程序,而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