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

移付調解是什麼
民事程序, 民事上訴第三審

移付調解是什麼?移付調解的意思?

移付調解是什麼?依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移付調解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訴訟繫屬中),法院將案件的訴訟程序停止,把案件移交調解的程序。移付調解可讓案件以更有彈性的方式解決爭端,並可節省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因為訴訟程序耗費過多的勞力、時間、費用、精神。

官司纏身要拜什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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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纏身要拜什麼神?打官司要拜什麼神?

官司纏身要拜什麼神?打官司拜耶和華上帝!大約在 3300 到 3400 多年前,上帝將以色列人從從多神信仰的埃及領出來,上帝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埃及記 20:1-6)

二審辯論才提新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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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論才提新攻擊防禦方法,法院直接採納違法?【民事上訴三審事由】

民事訴訟中第二審有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 二審辯論才提新攻擊防禦方法 ,法院可直接採納爲判決理由嗎?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指出:「按當事人除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外,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於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即不得主張,此觀同法第463條準用第276條之規定即明。是當事人於第二審準備程序終結後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始提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法院即應本於職權予以探知,令該當事人就其何以仍得提出之事由,為必要之釋明。」

私人鑑定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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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鑑定有證據能力?【有私人鑑定還能向法院聲請鑑定?】

私人鑑定不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但因為民事訴訟法就書證的種類沒有特別限制,因而私鑑定仍然具有民事訴訟法上私文書的性質,如私鑑定經法院進行證據調查程序,且提示給當事人、進行適當完全的辯論後,當事人已受程序保障,法院可依自由心證判斷私鑑定的證明力, 私人鑑定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參照)。

法官知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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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知法原則【法官有義務適用正確法律】

什麼是 法官知法原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指出:「依『法官知法』原則,適用法律屬於法院之職責,法院應在當事人所表明之訴訟標的範圍內,就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實,依職權尋求發現法之所在,並據以適用最正確之法律,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意見之拘束。」準此,當事人間法律行為的基礎事實,雖然應該由當事人主張,但基礎事實的法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法律定性),屬法官的職權範疇,法官有責任去尋找、發現、及正確應適法律,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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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闡明義務為何?【違反闡明義務可上訴民事三審嗎】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雖有陳述,但陳述的意思不明確時(如:前後陳述不一致、矛盾或不完整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有 法官闡明義務 ,法官應該向當事人發問,促使當事人將陳述明確、完整化。或者,如果依原告的起訴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可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原告的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官有闡明義務,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假處分聲請多久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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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聲請多久會有結果 ?一般2週左右可收到裁定!

債權人若就金錢以外的請求權(如:請求撒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債權及物權行為、依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對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行為等),需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假處分聲請多久會有結果? 民事法院在收到債權人的假處分聲請後,通常會在約2週內做出裁定(實際時間,仍以個案法院作業時間為準)。法院將審查聲請是否具備理由,並決定是否准許或駁回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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