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 撤銷自認 ?【承認不利己事實的補救方式】

如何 撤銷自認 ?

如何 撤銷自認 ?依照民事訴訟第279條第3項規定,如果自認人可以證明自認與事實不符,就可以撤銷自認。常見的方式,是向法院主張自己要撤銷自認,並提出客觀證據證明。自認撤銷後,對於原本自已承認不利於己的事實,就要由對方負舉證責任。如果法院沒有注意到當事人原本已經撤銷自認,仍然認為有自認且作為判決基礎,則判決即屬違背法令。不少民眾在未查明真相的情況下輕率的承認不利於己的事實,等到事後發現與事實不符,再想辦法翻盤,然而卻欠缺證據可以證明,導致無法撤銷自認,進而受到不利的訴訟結果,實在是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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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即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