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卻違法事由 是什麼?
阻卻違法事由的意思是甚麼?阻卻違法事由就是排除違法的正當化理由,也就是刑法認為這不是不對的行為。在法律上,如果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行為,那麼該行為就推定(假定)具備違法性(法律不允許的行為)。而所謂 阻卻違法事由 ,是指一種例外可以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有哪些?
阻卻違法事由有哪些?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含:依法令的行為、公務員不明知違法而遵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但經由學者及司法實務所創造出來而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包含:得被害人承諾行為、可推定的承諾行為、義務衝突等。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指出,「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4號刑事判決指出,「義務衝突」可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義務人同時面臨多數在法律上應履行之義務,僅能透過犧牲其中部分義務之履行,始能履行其他義務之緊急狀況,不論是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間之衝突,均應依複數義務所涉利益輕重,就利益權衡而為認定,唯有破壞較低或較少之法益,而保全較高或較多法益時,始得阻卻違法,至於多數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之位階關係,應以危及法益之價值、受規範者對於保護客體之法律地位、危險之遠近、發生損害可能性之高低等,依客觀標準衡量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尊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阻卻違法事由例子
阻卻違法事由例子?例如,A將現行犯B逮捕的行為,雖然A限制B行動自由的行為符合刑法妨害行動自由罪章的犯罪,但是因為B是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人人可逮捕,那A的逮捕行為就是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依法令的行為,可以阻卻違法。(延伸閱讀文章:現行犯 的定義? 現行犯認定?【最新法規】)
業務上正當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車禍發生後,傷者A被送至醫院急診,急診醫師B為保全傷者A的性命,將A截肢,雖然B的截肢行為同時符合刑法重傷害罪的要件,但屬於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而可以阻卻違法,急診醫師B不會成立刑法重傷害罪。
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B持槍瞄準A準備開槍射擊,A為保全自己的性命,拿棍棒毆打B持槍的手,最後B的手受傷。雖然A拿毆打B可能觸犯刑法傷害罪,但屬於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的行為,而可以阻卻違法。
★延伸閱讀文章:正當防衛定義是甚麼? 怎樣算正當防衛?【刑法不罰】
④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依法大陸地區人民未經主管機管核准,不可進入台灣地區。而大陸人民A雖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漁船搭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離岸十二海浬內之台灣地區,但A是因為海上風速高達九級烈風,為避免自己及船員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情況下,才進入台灣地區躲避風浪,A進入台灣地區的行為,屬於刑法第24條的緊急避難行為,而阻卻違法。
符合阻卻違法事由的效果
一個人的行為如果符合阻卻違法事由,那效果是:刑法就不會處罰他,也不能對他施以保安處分。此外,他的行為也無法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聖經中耶和華上帝說:「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紀9:5-6)
在地上應報作惡的人,執法者所執行的拘禁或死刑,都是一種依法令的行為的阻卻違法行為,要彰顯神的公義。在地上殺人犯罪,不只地上會追究法律責任,將來人死後,上帝也必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