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要開庭嗎 ? 【三審言詞辯論】

三審開庭嗎 ?

三審開庭嗎? 原則上三審不開庭。因為依照現行司法實務運作,大多數民事上訴第三審案件,被最高法院認定上訴不合法而沒有開庭行言詞辯論的必要。即便上訴第三審合法且有理由,多數案件中的法律適用、解釋,並沒有法律原則重要性而須為法的續造,也不具法律見解的歧異或須變更最高法院既有相關法律見解必要,所以最高法院認為沒有開庭審理的必要。然而,依最高法院網站的新聞稿專區公告可知,少部分的案件最高法院仍會開庭審理,而如果就個案相同事實,最高法院認為存在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且先後裁判的法律見不同的法綠爭議,或認為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最高法院為此召開的「大法庭」也會開庭審理,以使法律問題的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聽審權。

聖經說:「一切智慧和知識的寶藏,都藏在上帝裡面」(西2:3),祈願  耶和華上帝賜智慧給最高法院,作出公義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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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末按,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依上開規定,自無應經言詞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末者,本件法律之適用及解釋,核無法律原則重要性須為法之續造,亦無法律見解歧異或須變更本院既有相關法律見解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即無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必要,併此敘明。」

法院組織法第51-8條:「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